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调整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的公告》。
2、百事天府公司致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的《关于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若干问题回复函》。
3、百事天府公司与天府可乐集团签订的《咨询、后勤服务协议》(2002年2月1日)。
4、标注“绝密”字样的英文资料。百事(中国)公司表示该资料为百事可乐技术资料。
5、百事(中国)公司向各关联公司发送传真的封页。
6、百事(中国)公司的传真回执文件。
经过质证,除对2008年10月15日天府可乐集团致百事(中国)公司的函件,以及叶顺荣发送函件的英文封页不认可真实性外,天府可乐集团认可百事天府公司举示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不能证明其辩解。
百事(中国)公司对百事天府公司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均无异议。
百事(中国)公司为支持其辩解,举示了以下证据:
一、证明百事(中国)公司对百事天府公司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据
1、天府可乐集团、肯德基公司、中国轻工总会与百事(中国)公司签订的《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转让合同》(1996年2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高新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重高技委外(1996)16号文件]。
2、天府可乐集团、肯德基公司、中国轻工总会与百事(中国)公司签订的《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合资公司合同及章程的第二补充协议》(1997年4月16日),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高新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重高技委外(1997)023号文件]。
二、百事(中国)公司依法受让股权的证据
1、天府可乐集团、百事(中国)公司、中国轻工总会和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06年3月27日)。
2、百事天府公司作出的董事会决议(2006年3月27日)。
3、天府可乐集团、中国轻工总会和百事(中国)公司签订的《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章程及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修改协议》(2006年3月27日)。
4、重庆市人民政府高新产业开发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渝高技委外(2006)43号]。
三、证明百事(中国)公司合法行使股东权的证据
1、百事天府公司董事会部分决议及会议纪要(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纪要、第二次董事会会议文件、第三次董事会会议纪要、第七次董事会关于批准99年年度计划的决议、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纪要、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纪要、第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纪要、第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纪要)。
2、百事天府公司百事天府(1995)034号任命文件。
经过质证,天府可乐集团对百事(中国)公司上列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其辩解。
百事天府公司对百事(中国)公司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天府可乐集团举示的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关于印发2008年“两乐”合资合作企业生产完成情况的函》、《关于印发2009年1-3季度“两乐”合资合作企业生产完成情况的函》是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百事天府公司和百事(中国)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其真实性不予认定。百事天府公司举示的2008年10月15日天府可乐集团致百事(中国)公司的函件虽然是复印件,但是能为天府可乐集团认可真实性的该公司同年12月3日的函件印证,天府可乐集团不认可真实性却不能提供反证证明,本院认定该函件的真实性。叶顺荣发送函件的英文封页有中文译本,天府可乐集团不认可真实性但没有提出合理怀疑理由,本院确认其真实性。百事天府公司举示证据四中的证据4没有中文译本,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举示的上述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各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
根据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1985年,重庆市第一轻工业局批准以重庆饮料厂为主体成立重庆天府可乐饮料工业公司。同年,重庆天府可乐饮料工业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成立。1988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重庆天府可乐饮料工业公司联合体基础上成立天府可乐集团。天府可乐集团成立时,重庆天府可乐饮料工业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
1981年,重庆饮料厂与四川省中药研究所签订《关于研制保健饮料的技术协定书》,约定“协作研制”佛光牌天府可乐饮料,四川省中药研究所研制药物浓浆,重庆饮料厂和“饮料研究所”负责香精配制和饮料配制。同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重庆饮料厂为四川省中药研究所提供部分研制经费;重庆饮料厂拥有佛光牌天府可乐的“生产专利权(包括商标权)”,四川省中药研究所拥有药物浓浆的“生产专利权”,药物浓浆只能供应重庆饮料厂,不得供应其他单位;双方对佛光牌天府可乐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1982年12月17日,双方再度签订《第二代“天府可乐”合作研究生产协议》,约定在双方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改进浓浆工艺,天府可乐集团将所获利润的20%支付给四川省中药研究所。
1984年10月,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天府可乐安全性毒理学实验研究”评议会,认为天府可乐安全无毒,对机体有保健作用,在当时国内可乐型饮料的生产中居于先进水平,建议上报卫生部门审批。而后,重庆饮料厂委托同济医科大学对天府可乐原浆进行了各种相关试验。
1986年5月23日,重庆饮料厂和四川省中药研究所签订《第二代“天府可乐”合作研究生产协议修改条文》,约定天府可乐原浆工艺的权益由双方共有。为保守秘密,药料由指定人员配制。
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研制成功并试产试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88年4月4日发出(88)卫防字第28《关于正式批准天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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