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广东法方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提供法律咨询的可以例外。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办案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办案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办案费。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六条 除风险代理外,律师事务所收费,原则上在收到委托人交付的应付费用后开始工作。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附表的标准执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法律咨询参照附表标准执行。
第九条 律师承办仲裁案件,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标准收费。
第十条 律师为委托人担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费由双方商定,参考价格为年收费3万元至30万元。
律师为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委托人承办诉讼、仲裁案件、为重大经营决策提供律师意见等,根据聘请法律顾问合同需要另行收费的,收费金额可以给予7-8折优惠。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二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遵循下列原则:
1、收案时,律师事务所可以先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的支付条件、支付数额、支付期限双方商定。
2、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4、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不包括法律咨询,咨询收费见附表),也可以采取计时收费。主任律师收费为每小时1000-3000元,专职律师收费为每小时500-2000元。
第十四条 律师承办刑事及其附带的民事诉讼,按两件案件收费,但民事诉讼部分的费用减半收取。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