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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宁民三初字第435号
原告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开发区钦州北路1122号92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彦青,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德军,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8号1幢徐庄软件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梁敬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钻,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威公司)诉被告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之峰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8日、4月19日、5月26日、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矽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德军、关彦青(第一次开庭),被告源之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矽威公司诉称, PT4115大功率LED恒流源驱动芯片(以下简称PT4115芯片)系原告研发用于LED照明的产品,2007年8月8日完成布图设计创作,2008年1月1日首次投入商业利用,同年7月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登记号为BS.08500231.3号。2009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场上低价销售PE6808(又名CL6808)芯片。经原告委托鉴定,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PE6808芯片与原告PT4115芯片的布图设计相同,两者属相同产品。被告也宣称PE6808产品系依据对PT4115芯片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分析后得出的布图设计进行生产的。原告研发PT4115芯片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自投产后,市场前景非常乐观。但是,自从被告生产、销售PE6808产品后,原告被迫降价销售,由此遭受了一系列损失。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因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PT4115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销毁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矽威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56545.46元,在第四次庭审中又放弃变更,被告源之峰公司不持异议,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源之峰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PT4115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销售量减少及利润降低,是电子产品正常的更新换代与市场环境造成的。被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只有67000余片,相对于原告销售市场而言数量很少,不可能对原告产品销售量和价格造成影响,也不会引起其销售量下降和利润降低。原告主张的研发费用与销售费用,系公司经营的合理成本,不能认为是被告侵权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没有收费凭证,且明显超过律师收费标准。本案的赔偿数额应当以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为依据计算。在最后一次庭审中,被告承认其所复制的布图设计与原告享有专有权的布图设计是相同的。
经审理查明:
2007年8月8日,原告矽威公司完成了PT4115芯片的布图设计创作,于2008年1月1日首次投入商业利用,同年7月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登记号为BS.08500231.3号。授权文件中的《PT4115集成电路版图层次说明》记载,该集成电路版图共有14层,依次为1、NBL;2、NWELL;3、ACTIVE;4、HV;5、HF;6、CAP;7、POLY1;8、NPLUS;9、PPLUS;10、CONT;11、METAL1;12、VIA;13、MATEL2;14、PAD。授权文件中的《布图设计结构、技术、功能简要说明》记载:PT4115版图在Contact以前采用SinoMOS 1μm 40V PsubNwell设计规则,从Contact以后的步骤采用0.81μm的设计规则;PT4115是一款连续电感电流导通模式的降压恒流源,用于驱动一颗或多颗串联LED等。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2008年起,原告开始销售PT4115芯片,当年国内销售单价为1.61-2.50元,2009年为1.09-1.92元。2008年8月以后,该产品香港地区的销售单价为0.16-0.25美元,在韩国的销售价格为0.275-0.31美元。产品的销售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
2008年4月,被告源之峰公司(甲方)与华润半导体国际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华半公司)订立ZXLD1360集成电路(以下简称1360) 《产品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负责产品的设计开发,提供产品的电路和版图;乙方负责产品的制版和工程批流片,以及其后的中测、封装和成测;产品的设计费为10万元,制版前甲方交付乙方所有的设计资料(包括电路和版图);产品验证通过后,其知识产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自行生产该产品,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和出售产品;产品量产后,优先供货给甲方,销售价格为:封装片0.648元/片(含17%增值税);乙方向任何第三方销售该产品的单价必须高于该价格10%以上;双方对芯片的成本预算为裸片价格为0.40元/只,封装和测试费用为0.14元/只等。
协议订立后,被告对原告销售的PT4115芯片进行了反向剖析,获取其具体电参数、元器件结构、尺寸和内部构造等数据,形成1360的电路与版图。庭审中被告自认,该1360布图设计与原告PT4115布图设计相同。
被告将1360的设计资料交付给华半公司,获得了设计费10万元。华半公司依据该布图设计,委托第三方生产1360管芯。华半公司依协议将管芯销售给被告,被告将管芯封装后,编码成6808、6807等系列集成电路向市场销售。该芯片可以替代PT4115芯片。截至2009年4月30日止,华半公司销售给被告1360管芯67407只,价值36548.94元。被告销售6808集成电路33710只,价值54106元;销售6807集成电路30400只,价值33358元。
原告诉前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就其生产的PT4115芯片是否含有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源之峰公司生产的PE6808A芯片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