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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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勘验笔录尸检报告判别供述真伪
—— 张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1990年冬季,辽宁偏僻农村的一家祖孙二人——徐奶奶、徐小小被人杀害在自己家中,后移尸荒山。案发后,当时找到被害人的尸体,公安机关进行了解剖,作出了法医鉴定。同时,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作出了勘验笔录。但经过公安机关排查,没有找到凶手。
1994年10月,公安机关将嫌疑人确定为俞某,在俞某下落不明而排查与其有联系的人时,将张某列为重点怀疑对象,并进行了收容审查。张某到案后经多次讯问后后,承认其伙同俞某杀害了徐家祖孙二人。1995年5月,俞某被抓获后,供述的案情与张某供述基本一致。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因法院发现现场有被害人和被告人以外的人的血迹,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此都没有证据能够说明形成原因,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张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否认自己参与了犯罪行为,并给家里写信称自己是屈打成招,求家里人给其请律师辩护。
二、律师工作要点
首先,正确认识张某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何以为真是该案的基本点。
这是一起抢劫案件,祖孙二人被罪犯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如果该行为确实系张某所为,律师盲目的跟随被告人去做无罪辩护,不仅会有悖于社会公德,使罪犯逍遥法外,也不会收到好的辩护效果,因此,辩护律师首先要搞清楚张某是真正的罪犯还是被屈打成招。
张某多次做过有罪的供述,而且该有罪供述还被另一被告俞某的供述所印证,那么,怎么判断张某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哪个是真实的呢?辩护律师注意到了卷宗中的勘验笔录和法医鉴定结论。
实践中,人们往往根据证据受到人们主观因素影响的程度将证据划分为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所谓主观证据,是指人们用语言表述所形成的证据,例如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所谓客观证据,是指那些客观存或对客观事物进行记载、描述所形成的证据,例如: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等。一般来讲,主观证据往往容易受到表述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所持有的不同心态的影响而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客观证据则由于不易受到人们主观想法的影响而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成为检验主观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依据。在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作出规定:“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虽然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同类规定,但用客观证据与主观证据进行比对,是判定被告供述是否真实的可靠方法。
在张某抢劫案中,没有相关的证人证言,却有大量、详尽的勘验笔录和法医鉴定结论可供比较。辩护律师通过将被告人供述与勘验笔录和法医鉴定进行比较,发现了被告人供述与勘验笔录和法医鉴定不同之处,由此得出被告人供述不真实的意见。例如:张某供述其大约在晚上10点来钟去找俞某共同作案,而法医鉴定根据许氏“尸体胃内容饱满,内容物中仅土豆较圆滑”,推定死亡时间在饭后1小时之内。当时是冬季,许家只有祖孙二人,应当是吃2顿饭,晚饭时间通常是在4、5点钟,案发时间应当是在晚6点左右。因此,张某所述的作案时间不对。张某供述他和俞某进入现场时被害人正在炕上睡觉,被害人的衣服是死亡后由俞某给穿上的。而从现场勘查笔录反映,“院内鸡窝门未挡,尿桶置放在院西侧” ,说明被害人被害时还没有作睡觉前的准备;从法医鉴定书反映,徐奶奶外穿罩衣,内穿毛衣、衬衣,外衣和衬衣的领上有切割口和混血的食物碎渣。由此可见,被害人被害时是穿着上述衣服的。因此,张某所述的被害人当时在炕上睡觉是不对。特别是,张某供述徐小小是被他掐死的,俞某到案后一直也说徐小小是被张某掐死的,而法医鉴定结论中徐小小是被刀砍死的。为此,辩护律师专门走访了当年解剖尸体的法医,查阅了尸检记录,得到了被害人脖子上没有被掐过的痕迹结论。同时,辅以其他比较方法,辩护律师得出了张某有罪供述不真实的结论。
接着,就是如何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观点,并使法官能够接受。
辩护律师认真分析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注意到本案的其他证据,例如:犯罪现场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张某到过现场的痕迹;张某被刑讯逼供一事有其身上伤疤为证;虽然张某最初做的是有罪供述,但与俞某最初的供述并不一致,而是在俞某到案后,二人的供述才变得一致的,这是不正常的。于是,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以证明张某被刑讯逼供。同时,提出了被告人张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三、发回重审的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朝阳钧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人同意,指派我在俞某、张某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担任被告人张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
在本次接受委托之前,我曾作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参加了原一、二审的全部诉讼活动,由此了解了本案的全部案情。在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与俞某共同杀害了被害人徐奶奶、徐小小,抢劫了被害人的财物,而被告人张某本人对此坚决予以否认。由此形成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