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靠证据说话 还被告人清白
——王某某诈骗贷款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的公司经某发地产开发公司担保在信用社贷款。后因王某某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借款,保证人又不愿意继续担保,信用社将借款人、保证人诉至法院。庭审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称王某某用假保证合同骗取贷款,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保的六笔贷款的签名和印章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保证合同中的保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印章、保证单位的公章都是真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其公司只给王某某提供过2次保证,一次3份保证合同,共计盖过6份保证合同,而王某某用这6份合同分拆开贷了6笔贷款;王某某则否认贷款所用的保证合同是虚假的,称房地产开发公司确实为其公司提供了6次贷款担保。公安机关认定了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述的情况,以诈骗贷款罪和抽逃出资罪向检察院提出起诉建议。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某犯有诈骗贷款罪和抽逃出资罪,要求处以刑罚。
祁晓玲律师作为王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了一审诉讼。
二、律师的工作
辩护律师经阅卷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能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在于证据,于是,辩护律师便把工作重点放在搜集证据和对证据的比较分析上,解决了下述问题:
(一)经搜集找到了对被告人王某某有利的下述证据:
1、在公安机关收集的保证合同之外,又搜集到了4份保证合同原本,特别是发生民事诉讼的没有归还的130万元的贷款3份保证合同全部找到,从而否定了保证合同是变造的说法。
2、在金融机构找到了王某某贷款后,将贷款汇到国外用于购买花木种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证明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
3、找到了离开王某某公司多年曾经在王某某公司工作的司机,他证明了当年为王某某公司进货的情况,佐证了王某某贷款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辩解。
4、找到了王某某公司经营地的政府负责人,他出具书面证明证实王某某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是因为发生意外灾害,贷款并非被王某某挥霍。
(二)经过对证据的比较分析搞清楚了下述情节:
1、王某某6次在信用社贷款,前2次用的是老版合同文本,后4次用的是新版合同文本,后来贷款的保证合同不可能用前2次的保证合同文本变造而来。
2、公安机关提取的7份保证合同中所使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章,为3枚不同的真实的印章,因此,保证合同的印章不可能是2次盖上的。
3、信用社的信贷员在多次被讯问时,一直坚持说保证合同是3份,直至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才承认每次贷款保证合同只有1份,而保证合同只有1份的说法显然与事实不符。
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辩护律师提出了王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钧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们在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王某某抽逃出资、诈骗贷款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核对了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某犯罪的主要证据,听取了王某某的辩解,并进行了必要的走访调查工作,刚才,又参加了全部法庭调查活动,对本案的案情已基本了解。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陈述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公诉人对王某某犯有抽逃出资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
1、起诉书关于王某某未将17.1万元用于企业周转的说法与本案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投入的注册资金一经投入,就成为公司的流动资金,依法可用以支付公司的各项开支。将该资金支出本身不构成抽逃出资行为,关键在于如何使用该资金。王某某对此供述为:她用这笔现金加上其他资金在北京中国农科院(应为亨克尔公司)购买了郁金香种球。王某某的供述得到下述证据的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