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3、从现场的实际状态看,二人作案只留下一个人的痕迹的几乎是不可能的。
由于杀人现场血迹经过用水洗刷,污水较多,比较容易留下足迹,而且案犯并没有认真清除现场的痕迹,所以在被害人家的东屋、西屋都留下了俞某的痕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作案现场只有俞某一个人的痕迹,并没有第二个人的痕迹。如果说是张某清除了自己的痕迹,那么他怎样才能在同一位置去掉自己的痕迹而保留俞某的痕迹呢?
4、从被害人被害的情况看,一个人作案是可能的。
俞某供述,在他用饭桌砸徐奶奶时,刘小光就哭了,为制止刘小光的哭声,张某上去掐住了刘小光的脖子。而法医鉴定证明刘小光的哭声应当是被饭桌打击制止的。试想,当时两个被害人都在炕上且相距不远,由一个人用同一物体连续打击两个人,分别将二人打倒,不仅方便,而且可以尽快制止刘小光的哭声,要比由一个人打完把桌子放下再由另一个人去打方便奏效。
综上所述,张某最初作出的有罪供述是以违法手段获得的,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张某后来作出的有罪供述虽然与俞某的相应供述有共同之处,但得不到其他证据的佐证,且在基本事实上与法医鉴定结论相矛盾,因此张某的有罪供述、俞某关于是张某参与作案的供述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是杀害徐奶奶、刘小光的凶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抢劫了被害人的财物。故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抢劫罪不能成立,依法应当宣告张某无罪。
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够予以充分地考虑。
四、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判决张某无罪。同案人俞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在本案结束后,辩护律师撰写了《从某抢劫案看被告人供述的辨析及采信》一文,发表于《中国律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