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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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上述的虚假供述,也被以后的供述和俞某供述所否定。
三、张某供述与俞某供述相一致发生在提审俞某之后,且改变供述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卷宗记载,张某第一次作出与俞某供述内容相一致的供述是在1995年年
在张某的供述发生变化后,侦查人员也注意到了张某作为真凶,供述上不应当出现如此之大的出入,因此,在讯问张某的笔录中出现了这样一段对话:
“讯问人问:你以前为什么没如实交代?
张某回答:因为我心里害怕,报有侥幸心理,不知俞某在哪,所以就有真有假说的,现在经政府教育,我认识到自己错了。”
张某的上述回答乍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但细一推敲,却根本不符合逻辑。在张某
四、在俞某到案后,张某的供述虽然与俞某供述基本一致,但仍有不一致之处。
俞某供述,他用饭桌打在徐奶奶头部,将徐奶奶打倒后,又用菜刀砍的脖子。在俞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共讯问张某6次,其中第一次讯问时,张某供述:“俞某就先动手把老太太从炕上打躺到地下了(见卷宗第177页)”,没有提到具体怎么打的;第二次讯问时,张某供述:“用什么打的,我想不起来了,老太太倒地下了(见卷宗第183页)”;第三次讯问时,张某翻供,否认自己参与作案;第四次讯问时,张某也没有提到俞某用什么打的徐奶奶。第五次讯问当问到“俞某用什么把老太太打到地上了”时,张某回答说“没看见(见卷宗第221页)”;第六次讯问时,张某才说俞某“用饭桌打的”
五、张某供述的获取方式是违法的
张某对自己曾经作过的有罪供述解释为: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和诱供行为。其辩解得到下列证据证明:
1、张某确实受到了刑讯逼供
张某
2、刑讯逼供可能影响到张某的供述
1990年12月,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察,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在其后的掌纹排查过程中,案发地16岁以上的全体男性村民除俞某外,全部排除了。而恰恰在此时,俞某下落不明。因此,俞某被列入本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是在追查俞某下落的过程中注意到张某,认为张某是俞某的同案人或知情人,才将张某进行收容审查的。
由于张某家距被害人家不远,张某的奶奶是被害人徐小小母亲高素容的亲姑姑。张某听多人讲述过案件的情况。因此,张某没有参与作案,也能够知道案件的一些情况。
由于公安机关和张某对案情的了解,如讯问不当,就可能影响到被告人供述的内容。
3、张某供述有受到讯问人员影响的明显痕迹
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讯问张某笔录记载:开始时,经过公安机关长达11个小时的连夜讯问,他根本没有提到过徐奶奶被害的作案过程。相隔一日后,张某突然交代了自己与俞某的“作案过程”。令人惊奇的是:虽然这份供述在许多细节是都是错误的,但却与公安机关已经了解的情况相吻合。例如: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时发现大门被石头在里面顶上了,外屋门上着锁,而东屋窗户开了一扇,于是出现了张某从院墙跳入、从窗户进屋的供述;公安机关从现场勘验中发现了拽断的开关拉线被扔在院子里,于是出现了张某关于偷东西时惊醒了被害人,刘小光拉灯绳点灯时,张某扑过去将灯绳拉断的供述;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中发现了灶堂内有木棍,于是出现了张某关于事先带了一个木棒的供述;公安机关在被害人家房西发现了装凶器的盆,于是出现了张某半夜三更到被害人家院里找到盆扔在房西的供述。张某的上述供述有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