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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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得疑罪从无时
------孔某某抢劫案
承办律师 祁晓玲
一、案 情 概 述
被告人孔某某,因抢劫一案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被收容审查,同年七月十三日被逮捕。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农历九四年腊月二十九),某小学更夫甄某报称:凌晨一时左右,一个高个白脸蒙面拿旧菜刀等工具的男青年跟他要钱,他说没有,那人开始砸玻璃,后来抢走现金一百六十余元、晴纶毯、破电表、杀猪刀、小砍刀、新的黑菜刀、果树剪子各一个。当天,该乡派出所的干警任某曾到现场察看,因未能与公安局取得联系,没有进行现场技术勘验。
九五年二月二十九日(案发后一个月),乡派出所干警第一次询问被害人,被害人怀疑是孔某某作的案。三月三日,派出所传唤被告人。被告人见到传票后,同其父到派出所。干警问:“知道为什么传唤你吗?”被告人回答:“知道,我赌博了。”干警又问:“还干过什么?”被告人回答:“没有。”后来被告人承认抢劫案是其所为。当天,被告人被收容审查。三月十三日,再次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仍交代是其作案。四月十三日,公安机关向被告人之父索取其家旧菜刀一把,当时未将此菜刀交被害人辨认便作为凶器附卷。七月十三日,被告人被逮捕。在预审阶段,被告人翻供,否认抢劫案是其所为。对以前的有罪供述,被告人解释为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他抗刑不过,作案过程是按照公安人员提示的被害人陈述交代的;准备作案工具和销赃过程,是其编造的假话。一审庭审时,被告不承认是其作案,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作案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承办律师祁晓玲接受委托为其担任二审辩护人。
为查清案件真实情况,承办律师祁晓玲在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后,来到案发现场实地查看现场环境,向辩护人了解情况;询问证人,核实相关证据,然后对有关证据进行了对照研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辩护意见。
二、控辩双方分歧及难点解决
本案的争执焦点是抢劫案是否系被告人孔某某所为,关键在于如何使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几次供述是自己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从在卷宗材料看,孔某某所交代的抢劫情节与被害人陈述大体相同,所交代的赃物去向也得到部分证言的印证;虽然孔某某在预审阶段以“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否认以往的供述,但没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因此,一审法院仍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主要证据,从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审庭审时,出庭检察员坚持孔某某犯有抢劫罪能够成立,应维持一审判决,其理由为:
1、被告人对作案过程有全面供述,且与被害人陈述相同。
2、被告人虽然在预审阶段翻供,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是自己作案。
3、被告人与被害人熟悉,知道被害人有钱,并知道钱放在哪里。
4、被告人曾向被害人借钱而被害人未借,且有证人证实被告人曾说过要被害人的钱,因此,被告人有作案动机。
5、有人看见被告人曾和收破烂的老头交谈。
而被告人一口咬定不是自己作案。
能否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虚假的,无罪供述是真实的,是本案能否改判的关键和难点。通过找出证据上的欠缺和证据间的矛盾,来打开突破点,是承办律师祁晓玲解决这一难点的思路。为此,承办律师祁晓玲作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查阅案卷材料,找出被告人有罪供述中的疑点。
查阅卷宗材料时承办律师祁晓玲注意到:被告人供述作案时围的白围巾是在供销社买的,而供销社证实:当时供销社根本没有经营过这种围巾;被告人供述作案时穿的衣服、鞋,经家属和邻居证实,没有人看他穿过,被告家里也没有。因此,被告人关于作案工具及用品准备的供述,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证明。
随卷移送的菜刀在一审判决之前未经被害人辨认,二审时被害人已无法认定是否是作案凶器,被告人亦不认识,故不能认定该菜刀是作案凶器,也不能据此认定是被告人作案。
被害人只是怀疑被告人是案犯,不能肯定被告人是案犯;没有找到作案工具和赃物,现场没有发现被告人的痕迹,无一直接证据证明是被告人作案。
被告人的父母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在家睡觉,没有作案时间。在不能排除被告人没有没有作案时间这有可能性前,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二、把被告人和被害人陈述的细节加以认真比较。
经比较发现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所述犯罪过程大体相同,但在作案时间、作案工具等九个重要情节上存有重大差别:
⑴作案日期不同。被害人说被抢是在一九九四年农历腊月二十八(即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晚;而被告人则供述作案日期为腊月二十七。
⑵作案时间不同。被害人说案发是在凌晨一时许;被告人则供述作案时间是晚上九、十点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