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依法维护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成果
——神马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等赔偿案
承办律师 祁晓玲
第一部分 基本案情
神马公司是辽轮集团的原材料供应商。辽轮集团全面停产后的2002年10月,经平顶山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判令辽轮集团给付神马公司欠款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共计2980万元。
为盘活国有资产、发展国民经济、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以及职工生活问题,在征得抵押权人市中行同意并经市国资委批准后,辽轮集团出售子午胎生产线给信丰公司;此后,信丰公司将其在市工行购买的辽轮集团的抵债物资及在辽轮集团购买的子午胎生产线一并出售给浪马公司。浪马公司于2004年3月重新启动生产,安置了部分辽轮集团下岗职工。同时,抵押权人让渡出部分出售价款,用于解决职工问题。
2004年4月,神马公司在执行辽轮集团未果的情况下,以辽轮集团、信丰公司、浪马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辽轮集团转让资产给信丰公司以及信丰公司将资产转让给浪马公司的行为。祁晓玲律师接受委托为被告人担任代理人。2004年7月12日,辽轮集团被依法宣告破产,由辽轮集团清算组继承诉讼。庭前双方交换证据后,神马公司自知无理不能胜诉,在开庭前申请撤诉,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2988万元。
2004年9月,神马公司又以上述资产出售行为参与人共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以市政府、辽轮集团清算组、信丰公司、浪马公司、市工行、市中行、资产评估所为被告诉至平顶山法院,并查封了市人民政府的办公楼房及土地、冻结了浪马公司的账户。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祁晓玲律师担任市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并负责指导全体被告参加诉讼。
2004年10月27日,7名被告分别以书面方式向平顶山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指出平顶山法院无权受理此案,并要求法院驳回神马公司的起诉。
第二部分 双方分歧及难点的解决
在第一阶段撤销权诉讼中,双方分歧主要有两点:一是本案交易行为依法是否应当撤销,二是浪马公司能否成为撤销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1-1 本案交易行为依法应否撤销
撤销权的设立,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但扩大对合同当事人保护的同时,将会威胁着交易的安全。因此,法律在赋予当事人撤销权的同时,也对交易行为的撤销权限定了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加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有偿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二是该转让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三是买受人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以及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是明知的。为弄清这些基本情况,承办律师认真调取查阅了辽轮集团出售资产的背景资料、评估报告、各种批准手续、买卖合同,然后围绕着撤销交易行为的三个法定事由,陈述交易行为不应撤销的意见。
一、辽轮集团资产出售价格虽然低于评估价格,但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其理由为:
首先,不能简单地将评估价格认定为合理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是评估师根据其所搜集到的资料,在其认识水平范围内,对评估对象价值的评定,是主观评定。它与评估对象的市场交易价格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差异。而且,评估时对评估对象的个性因素、交易情况考虑的越全面,这种差异就越小,评估价值就越趋向于市场交易价格。因此,评估价格是审查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重要参考指标,但在使用过程中不能绝对化。
从本案交易行为所涉及到评估报告看,辽轮集团出售给信丰公司的资产是子午胎生产线,依据评估办法应当属于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而实际评估时,评估价值是各项资产以重置价格法评定后相加而成,没有考虑到企业已经停产近1年存在经济性贬值的因素,没有考虑的购买市场匮乏、快速整体变现的交易因素,由此造成了评估价格偏高,因此,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也是正常的。
其次,实际交易价格不低于市场报价。辽轮集团自2000年起开始寻找购买单位,在3年的时间内,先后与印度的阿波罗公司、美国的固特异大连公司、法国米其林沈阳公司、国内的北京首创集团、广东的巨轮模具股份公司等多个企业进行过商洽。对方提出的购买报价均未超过2.5亿元。辽轮集团出售给信丰公司的资产少于原拟出售的资产,但出售价格却达到2.61亿元,高于原商谈的价格,接近于评估价格,而且出售价格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应当认为是合理的。
最后,交易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合理幅度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评估价格是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不是判定转让价格高低与否的标准;2、国家允许在评估价格以下出售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