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四、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由于我们没有见到王某某企业的账目、票据,无法确定王某某贷款的全部使用用途,仅从本案庭审涉及到的证据,我们可以看到,王某某的贷款主要用于购买种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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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明:王某某繁育、经营花卉,除需要支付种球款外,还需要支付土地租金、大棚建设费、农民种植费、职工工资、差旅费等各项成本、费用,贷款未用于支付种球价款的,也可能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支出;支付的种苗款除汇款方式外,也有现金方式,故不能排除在我们提到货款之外还有货款的支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公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哪一笔贷款被王某某挥霍了。相反,曾在召都巴镇担任过党委书记得汤平同志证实:王某某在该镇搞花卉繁植,投入了大量资金,给农民带来了实惠,得到政府的重视和肯定。现在无力偿还贷款是由于重大意外经营损失造成的暂时困难引起的。因此,应当认定王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上所述,王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使用假合同骗取贷款,其行为不构成诈骗贷款犯罪。
起诉书对王某某的两项犯罪指控均不能成立,依法应当宣告王某某无罪。
上述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够予以充分地考虑。
四、处理结果
庭审后,检察院两次申请补充新证据。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但是,一直没有证据支持其起诉意见,最终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允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