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92102458.4号专利技术,有该厂与该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证。所以,金铃公司认为该份审计报告与本案无关的理由不足。金铃公司还认为,该份审计报告是宁波公正审计事务所根据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为黎国琪侵犯机芯总厂商业秘密罪一案所作的审计,且在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所作出的(1998)甬东刑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也没有认定这份审计报告,故该份审计报告所审计的音片单位利润不能用来作为计算本案损害赔偿额的依据。但经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每片音片销售价格0.16美元(折合人民币为1.326元)是真实可靠的,有该产品的报价单据和销售发票为证。审计报告审计的音片的单位利润0.545元,除减去了音片的生产成本外,还减去了税金和应摊的费用,属于营业利润,也符合按营业利润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的一般原则。金铃公司也没有指出该份审计报告的审计内容存在错误。因此,该份审计报告有关音片的单位利润的审计结论,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宁波韵升公司专利音片单位利润0.545元和金铃公司共生产侵权音片720万片计算,机芯总厂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应为392.4万元。鉴于机芯总厂只主张金铃公司赔偿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100万元,且考虑到机芯总厂生产的音片利润中含有其他知识产权所创造的价值等因素,故机芯总厂的赔偿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金铃公司虽然也提供了一份有关该公司加工生产音片的成本核算情况,每片加工成本为0.4075元,出口加工费为0.42元,每片利润为0.0125元,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且每片所获利润明显不合理,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判决对本案涉及侵权行为等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机芯总厂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参照本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92102458.4号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专利设备,使用专利方法,以及销售使用该专利设备和方法生产的音片。
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因侵犯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专利权而给该厂造成的损失100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0020元,由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与本判决主文第三项支付内容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志培
审 判 员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段立红
原载:《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 2003-01-31 09: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