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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民三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伊莱利利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
法定代表人:沈建中,伊莱利利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柏楠,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岑均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国)伊莱利利公司(简称伊莱利利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豪森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伊莱利利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三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02)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03)苏民三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伊莱利利公司不服该重审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1日、2010年10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莱利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奥琳·帕博及其委托代理人艾宏、林柏楠,豪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岑均达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刘永全参加了第一次审理。伊莱利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建中及其委托代理人艾宏、林柏楠,豪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岑均达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参加了第二次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4月13日,伊莱利利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其拥有抗癌药品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的三项中国发明专利权。豪森公司未经许可,自2000年起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备了吉西他滨和吉西他滨盐酸盐并对该产品进行了促销,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求判令:1、豪森公司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豪森公司赔偿其因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0万元;3、豪森公司在《中国医药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4、豪森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5、豪森公司承担其诉讼损失,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1993年6月21日,伊莱利利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局(简称国家专利局)提出“立体选择性糖基化方法”的方法发明专利(简称专利一)申请,于1998年6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3109045.8。1995年11月1日,伊莱利利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提纯和分离2’-脱氧-2,2’二氟核苷的方法”的方法发明专利(简称专利二)申请,于1999年3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5196272.8。1995年11月14日,伊莱利利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1-(2’-脱氧-2’,2’-二氟-D-呋喃核糖基)-4-氨基嘧啶-2-酮盐酸盐的制备方法”的方法发明专利(简称专利三)申请,于1999年9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5196792.4。
上述三项专利构成生产制备吉西他滨盐酸盐和吉西他滨的完整技术方案。专利一是取得中间体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的方法。该方法可简略表述为:由式(Ⅲ)化合物(即内半缩醛)反应生得式(Ⅱ)化合物(即核糖),再由式(Ⅱ)化合物反应生得式(Ⅰ)化合物(即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其中由核糖反应生成核苷的步骤系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该专利说明书中有关于“-83℃至19℃”这一温度区间内α、β随着温度变化的比例表。专利二是提纯和分离富含β异头物核苷的混合物的方法。该专利说明书记载,“在含水酸中加入稀释的反应混合物而产生的酸性混合物,最好在适度搅拌下保持一段时间。在此保持期所发生的物理变化是过量的R"(被保护的或未被保护的胞嘧啶)溶于含水酸层中,而所需的β-核苷沉淀出来。这种沉淀是有选择性的,而不需要的α核苷则大部分留在有机层中”。专利三是制备吉西他滨盐酸盐的方法。
2007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5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一的专利权全部无效。伊莱利利公司不服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11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451号终审行政判决,维持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豪森公司于2000年3月28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注射用盐酸吉西他滨新药临床研究,2000年6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在北京肿瘤医院等四家单位进行临床研究。2000年11月,豪森公司申请新药生产证书。2001年5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了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新药保护期至2007年5月17日,所申报的生产工艺名称为中试工艺。
豪森公司提供了2001年5月18日的新药证书、生产批件及与之相对应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材料(含生产工艺)一套,2002年3月29日的新药补充申请批件及与之相对应的补充申报资料(含生产工艺)一套。原审法院依职权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豪森公司在该局备案的上述申报资料。原审法院经对豪森公司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申报资料与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批资料进行了核对,两者的生产工艺的名称、内容一致。
一审中伊莱利利公司明确其诉讼的对象是2001年3月前豪森公司生产和制备吉西他滨的方法(行为)。伊莱利利公司提交了豪森公司制造的注射用盐酸吉西他滨样品的照片及宣传资料,用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3、原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简称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并就鉴定资料进行了质证。鉴定资料确定为:伊莱利利公司的三项发明专利文献及豪森公司的中试工艺。鉴定委托事项最终确定为:豪森公司提交的研制方法与伊莱利利公司三项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方法是否相同。在原审法院派员到场的情况下,鉴定过程中,双方分别向鉴定专家组作了相关技术陈述,陈述内容均未超出此次鉴定资料的范围。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国科知鉴字(2005)45号技术鉴定报告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