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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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疑难问题的研究,统一司法尺度,省法院民二庭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对民商事审判中的有关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以及诉讼程序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了相对一致的处理意见。
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
(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当事人未要求调整的,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权利处分原则,在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予以调整。但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部分当事人可能对于法律的了解还很欠缺,如果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而享有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经济水平低下,却又缺乏法律知识,没有提出调整请求的,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法院可以考虑对其享有的违约金调整请求权予以释明。
(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
(三)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合同签订后,尚未完全履行,当事人因履行中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释明后,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绝履行之日起算,即按有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处理;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损失实际发生之日起算。
(四)支付价款时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主张支付价款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已经规定,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则如买受人未同时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应当知道权利已经受到侵害,应自此时起算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将丧失法律强制力保护。如买受人收货后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亦应从出具欠款条时起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可给对方一定的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中断,自履行期限届满后重新起算。
(五)对帐单仅载明用途为对帐的,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从保护债权的角度出发,只要对帐单上能够反映存在争议的债务,而债务人未表示否认,即应推定为其有承认债务并同意偿还的意思,便可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六)连续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连续行为是指同一债权人与同一债务人之间,一段期间内基于同一个整体的意思表示而连续发生的多笔交易行为。由于多笔交易具有整体性,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交易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七)货物运输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
保价条款通常是指货物运输合同的货运单上载明的诸如“托运人声明货物价值×元,并按声明价值的×%支付保价费;若不保价,货物灭失毁损时按实际收取运费的×倍赔偿”等条款。此类条款约定了承运人的两种责任形式,托运人选择保价条款与否,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大不相同。如果承运人应该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该约定有效。如果承运人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责任限额,则该货运单上限制承运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八)买卖合同的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凭证中仅有员工签名而无企业盖章,能否认定企业为合同当事人
应由收货企业举证证明签名人不是其员工,或者由法院主动调取员工社保资料等,查证签名人是否企业员工。如果没有相关社保、工资发放等资料,或相关资料不能反映签名人是企业员工,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企业授权签名人收货的,或者可构成表见代理的,亦应认定企业为债务人。
(九)法院判决驳回解除合同诉讼请求,如该判决后被撤销,合同解除的效力自何时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则合同应自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人民法院判决不解除合同,后该判决被撤销,合同解除的效力,亦应自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
(十一)未及时行使解除权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损失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行使解除权,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给予享有解除权一方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如享有解除权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导致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由己方承担扩大的损失;如享有解除权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行使了解除权,其对损失的扩大无过错,则应由合同相对方承担扩大的损失。
(十二)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继续履约,是否视为放弃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权人明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仍选择继续履约,可视为其放弃解除权。
(十三)买卖合同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已付款的凭据
一般的销售发票应作为已付款的凭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作为已付款的凭据。
(十四)金融借贷复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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