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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对林金山有关撤销红肉蜜柚转让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林金山未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对此不再审理。
综上,果树所和陆修闽的上诉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足,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负担50元,陆修闽负担30元,卢新坤负担20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和陆修闽各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健民
审 判 员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陈茂和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孙 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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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