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2、一审法院以林金山系红肉蜜柚母树的发现者为由判决确认其为红肉蜜柚的品种权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林金山为红肉蜜柚的品种权人的依据是其发现了可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后续培育新品种做出了重大贡献,这显然属于一审法院的主观臆断。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其保护的对象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保护的不是某个特定的植株,而是保护利用有关生物遗传资源来培育植物新品种的技术信息或技术方案。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是一个专业化的科学研究过程,其研究发明程序包括:首先对所发现的原始育种材料进行专业的初步鉴定,其次要对新的蜜柚芽变材料进行生物学特性观察、品质鉴定、产量测定、适应性考察、种缘关系的考证、遗传稳定性鉴定等等,最后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认定才能成为新品种。林金山既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的委托育种的完成者,也不是合作育种协议中约定的品种权的归属者,更不是红肉蜜柚新品种选育研究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权采取的是申请优先原则,申请人既可以是实际完成育种的人也可以是没有任何育种行为的委托人或者合同约定的品种权的归属者。本案中,果树所经过多年的精心培育并通过申请取得了“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
3、自从2003年果树所对“红肉蜜柚变异新株系选育研究”课题进行立项研究以来,果树所始终牵头主持开展了各项有关红肉蜜柚的研究工作。经过多年的研究培育,在有机栽培方式,红肉蜜柚遗传背景,不同区域红肉蜜柚适时采收掌控原则,最佳结果母枝径粗、梢长、叶片数参数以及在树冠中的分布规律、蜜柚果肉色素及营养成分鉴定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和创造性贡献,突显出子代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为红肉蜜柚芽变材料成为新品种提供了技术支撑,这完全是智力劳动的成果。这些凝聚着科研人员的辛勤汗水的智力成果,为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理应得到人们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林金山仅是红肉蜜柚母树的拥有者,在果树所的整个研究过程中,其未参加子一代至子三代繁育以及任何辅助试验工作,但鉴于其系红肉蜜柚种质资源的载体拥有者,考虑到其对科学研究开发的贡献,果树所已将其列入物红肉蜜柚品种认定主要完成者之一和红肉蜜柚新品种培育人之一。
综上,林金山以红肉蜜柚最先发现者和母树拥有者为由要求成为品种权人,试图独占当地红肉蜜柚苗木市场的意图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故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林金山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林金山承担。
陆修闽补充上诉称:
1、林金山诉讼的目的是想垄断苗木经营生产。红肉蜜柚通过上诉人多年潜心研究,通过了省级认定,又获得了农业部授予品种权,其科研价值和经济价值得到了社会和同行业的公认。目前新品种在平和、福州、宁德、霞浦推广已达3万多亩,引种遍及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省,新增产值超亿元。林金山虽然对红肉蜜柚新品种的选育没有做任何实质性的贡献,因为有一棵母树,已经将其列为课题组成员之一。但林金山并不满足,对外宣扬是“红肉蜜柚第一发现人”,利用上诉人的科研成果资料做宣传广告,通过苗木出售取得可观的经济利益。随着红肉蜜柚名气的扩大,平和县繁育种苗的果农就有几十家,对林金山的种苗经营产生挤压,因此林金山产生了独占品种权的念头,无理诉求要成为品种权人,而且要撤销上诉人合法的品种使用权转让行为,以达到其垄断经营目的。
2、林金山错误地认为,其拥有母树就理所当然是品种权人,进行了种苗繁育就从事了培育新品种的工作。一个自然产生突变的单株,无论生产上应用面积多大,它都不成其为新品种。要成为新品种就必须弄清其变异单株的遗传背景、遗传稳定性、生物学特征特性、适宜栽培区域、相配套的栽培技术方案。育种人还必须提交一整套试验、观察、鉴定、分析报告上报相关部门审查、确认。林金山自始至终没有参加这些新品种选育过程,也没有这样的专业知识。
3、林金山是红肉蜜柚成果的得益者,反而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毫无根据。林金山多年来都在经营销售红肉蜜柚种苗,上诉人从未限制其生产,因此林金山种苗生产经营盈亏与上诉人没有直接关系。相反的,当红肉蜜柚遭遇谣言攻击,林金山所育种苗无人问津时,是上诉人在平和电视台为其排忧解难,用科学的试验结论反驳了谣言,使红肉蜜柚种苗市场恢复了往日的繁荣景象。而当大批果农蜂拥而至育苗,种苗供过于求时,林金山则诉求上诉人予以赔偿,把这种市场自然调节规律归罪于上诉人是毫无道理的。2007年,由于大批果农盲目育苗,明显的苗木供大于求,产生了大量积压,因此2008年几乎没有果农新增育苗,但到了2009年因只剩下积压苗,数量减少了,苗木价格又上升,而且供不应求,所有果农苗木均卖光。由此可见,林金山以没有品种权为由,诉求上诉人给予经济赔偿,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综上,林金山以红肉蜜柚最先发现者和母树拥有者为由要求成为品种权人,试图独占当地红肉蜜柚苗木市场的意图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故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林金山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林金山承担。
林金山辩称:
1、一审判决确认林金山为品种权人是正确的。
一审查明,林金山98年在自家果园发现红肉蜜柚母树,极为重视并及时上报县科委直至省科研机构。当年进行嫁接成活200余棵苗木,送林开祥、林海清各70棵,三人共同培育,这是第一代,后林金山等进行高接换种培育了第二代、第三代,为上诉人申请品种权赢得数年时间。
上诉人有关“植物新品种权制度是对培育植物新品种的技术信息或技术方案的保护,而不是植物本身”,以及有关红肉蜜柚新品种的培育、研究发明程序的上诉意见,纯属个人理解,与本案事实无关,且将新品种培育和品种权取得两个不同程序混为一谈。
由于陆修闽、卢新坤等自始就企图掠夺林金山、林海清、林开祥等果农的发现、创新成果,要将他们统统排斥于品种权外,虽然林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