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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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品种权归属纠纷,而不是申请权纠纷。林金山自始就被上诉人列入红肉蜜柚科研课题组,当然不能个人擅自申请,所以本案不适用申请原则更不适用申请优先原则。一审认定林金山有重大贡献还远不足以彰显其功,应当再加上“创造性”三字。上诉人有关一审以重大贡献为由认定林金山是品种权人与法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优先原则相冲突的上诉意见,是对法律的曲解。
2、上诉人以品种权系上诉人职务成果为由,否定林金山应当拥有品种权,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上诉人称“自2003年立项,与卢新坤合作,经多年研究培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创造性贡献。”上诉人的“经过多年研究培育”,实自2003年12月27日母树调查开始,至2005年9月通过省级品种鉴定,仅历时一年九个月。上诉人的“创造性贡献”,只有果肉色素鉴定有书面证据,全部检验数据仅极少几份在2004年9月底以后,其他均在2005年1月份以后。其他如有机栽培理念、采用不同生态区域栽培方式、提出最佳结果参数等均没有书证证实。不能认定为创造性贡献。
上诉人不能举证证明林金山没有参加子代繁育试验工作,上诉人的所有有关红肉蜜柚的培育开发协议都有林金山,或作为课题组或作为育种人或作为提供种苗人或作为股东。其80亩面积的试验场地也必然包含林金山的果园,其测验数据来源于林金山果园,其检测的果实采集于林金山果园。林金山受邀参加鉴定会与科学家合影,林海清的70棵子一代是林金山嫁接培育。课题组示范场都是在林金山、林海清、林开祥的果园做。上诉人有关林金山没有参加子代繁育试验工作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称“倾注了大量心血、凝聚着科研人员的辛勤汗水与智力成果,理应得到人们的尊重和法律保护”。可是,上诉人却将成果低价转让给他人,当林金山提出品种权要求后,竟决定以不缴年费的方式欲让品种权自动失效。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与事实矛盾,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林金山拥有红肉蜜柚新品种权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予以维持。
卢新坤答辩:
1、其并非申请“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经办人,林金山也从未向其提出过任何有关“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其从未阻止林金山任何有关“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苗木销售行为,其未参与“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任何转让行为,也无获得任何“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收益。因此,林金山的所有诉讼请求与其无关。其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诉讼费用。2、本案焦点是,林金山诉求其应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因此,林金山应负举证责任。然而,林金山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只是他的陈述及媒体报道,均未能提供有效、有力、真实的事实依据,因此无法证明他有进行过“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一审法院竟以林金山的“陈述”作为事实依据来判定其也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这显然是错误的,该判决应予撤销。事实是林金山根本不懂柚子果肉变红的原因及有何价值,也未进行过任何选育种试验。依据是:⑴2005年,当有谣传红肉蜜柚对身体有害时,林金山却因不懂而无法作出有效解释。⑵在一审庭审中,林金山自己承认不懂什么是植物的子一代、子二代,因而不可能在2005年前就能培育出红肉蜜柚的子一代、子二代。⑶在一审庭审中,林金山自己承认共有七处果园,其中山地三处:湖塘(原种植琯溪蜜柚40多株,2008年底嫁接成红肉蜜柚)、吊景底(原种植琯溪蜜柚100多株,2009年底嫁接成红肉蜜柚)、大浪坑(2007年新种植红肉蜜柚);田地有四处:乌丘(原种植琯溪蜜柚60多株,2007年嫁接成红肉蜜柚)、队址前(原种植琯溪蜜柚40多株,2006年嫁接成红肉蜜柚)、屈朗底(原种植琯溪蜜柚40多株,2006年嫁接成红肉蜜柚)、西南湖(原种植琯溪蜜柚60多株,2003年底嫁接成红肉蜜柚)。据此事实表明,林金山本人在2003年之前根本没有进行任何红肉蜜柚的嫁接培育。
3、植物新品种权并非资源保护法或物权法,而是对一种智力劳动成果保护,是一种知识产权。是对植物资源进行认真考察、思考和科学试验研究而获取的对以下知识价值的肯定:⑴红肉蜜柚的遗传稳定性研究,即子一代、子二代、子三代的繁殖试验;⑵红肉蜜柚的适应性研究,即进行红肉蜜柚在不同地区、不同气候条件下的种植试验研究;⑶红肉蜜柚的抗病虫害能力及丰产、优质生产技术研究;⑷红肉蜜柚果实品质的测定及安全性检测评估;⑸品种的命名及申请、组织省级认定。以上科学知识的获取均与林金山无关,因此林金山不应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
经本院二审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另查明:
为加速“红肉蜜柚”的选育种过程,2003年12月28日,果树所落叶果树研究室(甲方)与平和县红柚科技示范场(乙方)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该协议对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选育品种认定后成果归属及开发使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其中“育种人员排名”中有陆修闽、卢新坤、林金山、林海青等8人。陆修闽和卢新坤分别代表双方在协议上签字。
2005年,果树所在向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提交的《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的“选育(引进)者”一栏中记载有陆修闽、卢新坤、林金山、林海青等11人。
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2006年2月27日颁发的《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证书》(闽认果2006006)记载:选育单位为果树所;主要完成者为陆修闽、卢新坤、林金山、林海青等11人;作物类型为柑桔;品种名称为红肉蜜柚;品种来源为从琯溪蜜柚的变异株系选育而成。
本院认为:
林金山在其生产果园发现可用于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此后“红肉蜜柚”品种选育、新品种权申请,以及最终取得“红肉蜜柚”新品种权作出其应有的贡献。果树所申请的“红肉蜜柚变异新株系选育研究”项目得到立项审批后,在其与平和县红柚科技示范场签订的《科技合作协议》中,将林金山列为育种人之一。此后,果树所在其向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提交的《福建省非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