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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住所地上海世博会园区C片区09地块FRA。
法定代表人何塞弗雷(Jose Freches),上海2010世博会法国馆总代表。
委托代理人齐宝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宝锦,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群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群及委托代理人张文祎、王喆,被上诉人上海世博会法国馆(简称法国馆)的委托代理人齐宝鑫,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八局)的委托代理人吴宝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5日授予原告名称为“高架立体建筑物”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4月19日,专利号为ZL200410033851.2。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4、5、6、7。该专利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高架立体建筑物,建设在地基上,其特征在于:每组高架立体建筑物由空间支架和支承在空间支架上的房屋单元构成;固接于地基的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该空间支架有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该空间支架的顶面为道路;
所述空间支架为支承于地基上的螺旋体通道,该螺旋体通道呈螺旋形盘旋上升,其下端连接地面道路构成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
所述空间支架四周及表面布置的房屋单元为固定布置或能移动的布置。”
……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间支架的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还包括垂直于地面的电梯、斜置滚梯及螺旋上升楼梯中的一种或其结合。”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间支架的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还有垂直地面设置的交通设施。”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空间支架与地基之间设置有支撑架,该支撑架为立柱、斜柱、金属网架、金属桁架、墙体中的一种或其结合。”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间支架的顶面四周还间杂设置有停车场、商业区、娱乐设施、绿化带的一种或结合。”
……
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第1页记载:“现有的单层或多层建筑都是沿地面布置在建设用地上的,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能建设的建筑面积不多;高层虽然在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能建设的建筑面积较多,但建筑相对封闭,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性较差,舒适度较差。”
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还记载:“本发明有以下积极有益的效果:
本发明将房子布置在空间支架的四周空间,能在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建设较多的建筑面积,节约用地,同时改善居住交流性和舒适度,并且交通工具可直接到达各户门口。”
法国馆建筑物在其由纵横交错的横梁支撑的坡道表面布置有若干房间,这些房间未占用坡道的四周空间。
被告中建八局系法国馆建筑物的承建单位。
原告诉请原审法院判令被告法国馆停止使用法国馆建筑物,两被告共同在上海世博局的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共同在法国馆建筑物上标明原告姓名和专利标识,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216,694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发明“高架立体建筑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至今有效,依法应受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国馆建筑物是否采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从而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为了查明这一争议焦点,原审法院前往法国馆建筑物进行现场勘验,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和法国馆建筑物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发现法国馆建筑物内的房间均设置在坡道的表面,而未延伸至坡道的四周空间,这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之一“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设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专利说明书的附图中所示的两个实施例均显示房屋单元建设在空间支架的四周空间及表面。根据发明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该发明的背景技术是现有技术在单位建设用地上能建的建筑面积不多,高层建筑在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虽然能建面积较多,但又相对封闭,影响到人与自然的交流和人际交流。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即在于扩张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的建筑面积,改善居住的交流性和舒适度,而实现上述发明目的和效果的技术手段就是“将房屋布置在空间支架的四周空间”。根据专利说明书的上述解释,原审法院认为,将房屋单元建设在空间支架的四周空间,即从空间支架表面延伸至其四周,是实现本发明目的的一个重要技术手段。而法国馆建筑物恰恰仅在坡道表面设置有房间,该建造方式不足以实现原告在专利文件中所描述的拓展建筑空间的功能和效果。可见,法国馆建筑物没有全面覆盖原告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两被告建造、使用法国馆建筑物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原告在本案中还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北京市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机票、公证费发票、诉讼代理费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