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四、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一)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以及按新设立公司提交资料;
2、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按照新设有限公司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8、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被新设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十五、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原公司解散,新设若干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3、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5、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7、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2、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4、新设公司为有限公司或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别按照各自新设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十六、内资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原有限公司存续,另派生出其他公司。
(一)原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公司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3、原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对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原件1份);
4、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5、登报已满45日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6、原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7、原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8、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提交相应的文件;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0、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部门审批。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2、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4、新设公司为有限公司或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别按照各自新设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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