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第二、权利可以转移。还具有无形财产的特征,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能被确认和评价、能被功能性使用的社会属性和非物质性、传递性、扩散性、再现性,能被物化到载体上的自然属性。商品化权是无形财产权中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商品化权具备知识产权的共有特性。
(三)商品化权的客体
要研究一个法律权利现象,关键是准确理解其客体。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民商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已演变到现代高度发达的程度,市场的触角可延伸到一切可以作为财产看待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对象,商品化的结果是财产权利客体的泛化。商品化权客体是商品化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商品化权的客体学界并没有统一的看法,综合看来一般持三种观点。其一为“名称说”,持这种看法的学者指出,凡是被付诸于商业性使用之后,能增强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的吸引力,给商家带来利润的真实人物、虚构角色或其它财物的形象、名称等确认因素者都可以是商品化权的客体。这种看法明显的不足在于它混淆了商品化权的载体和客体。其二为“信誉说”或“商誉说”,两种学说内涵大致相同,为中国大多数学者认同。被商业性使用的对象总是与某种抽象概念相联系,消费者见到商品上、服务上或宣传中使用的这些角色形象、名称、片断或标志,总是不由自主联想到它们背后的那个抽象概念,也正是这个抽象概念吸引着广大消费者,商品化权的客体就是这个抽象概念——信誉。本文前面已分析信誉的不妥之处,在此不赘述。
商品化权的客体是一种由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聚合而成的声誉,此种声誉能够使公众产生消费需求,也就具有公众吸引力。它是名称、角色、标记等形象本身所具有的并为公众知晓的,能刺激公众消费需求的声誉,表现为一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吸引力,依附于角色、名称、片断或标志等形象之上,消费者一见到商品上、商品包装上、服务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这些形象,就会不由自主地联想到它们所内在蕴含的内容,引起内在的感情共鸣,产生精神利益。而这些角色、名称、片断、标志等形象,只是商品化权客体(声誉)的对象(载体)。
由于声誉度在判断某一事物能否成为可商品化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而关于它们的认定,事实上主观随意性很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且法官知识结构、阅历及法律素养各不相同,同样的事实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在加强建设司法知识、文化和心理共同体的同时,建议在认定知名度上,应结合群众路线和专业路线。引入民意测验、民意调查以及专家鉴定等有利的辅助手段来审理案件,以认定人物、动物形象,著名作品名称、片断、声音、图章以及标志等形象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吸引力,而不是法官或合议庭的主观臆测和法条推演。
四、理论性质
商品化权作为无形财产领域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形态,应当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从知识产权的范围来看,商品化权属于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8个方面,即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商品化权明显属于在“工业”领域里“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其中部分是著作权与商标权或广告使用权的交叉,另一部分是“名人”的姓名权或肖像权与商标权或广告使用权的交叉。
(一)商品化权具备知识产权的共有特性
首先,商品化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品化权客体表现为一种信誉,这种信誉的本质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财产内容。这是因为一方面财产的本质在于能带来一定的物质利益,可以通过转让等方式实现其价值,商品化权可以由其主体将具备一定信誉的“形象”的商业性使用权授权他人行使来加以实现。另一方面作为商品化权客体的信誉内含了比社会平均劳动量更多的劳动。作品中的角色、片段或名称,被商业性使用形成的商品化权,其中不仅有作品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更有这些“形象”被商业性使用过程中特殊的广告宣传等促销劳动。
真人形象被商业性使用产生的商品化权,其中有该“真人”在某一领域的长期创造性劳动积累,也有其形象在商业领域使用过程中的特种宣传、广告等劳动。商品化权的“无形”特征不言而喻,其权利人往往只是在其主张权利时方才显示出其为权利人,并且他有可能将其权利“一女两嫁”似地处分,有可能将商品化权整体转让或部分转让,如将某角色用作商标的权利转让给甲,而将该角色用作企业名称标志的权利转让给乙,这与有形财产明显不同。
(二)商品化权是独占性权利,具有专有性
再次,商品化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商品化权的无形财产权特征,决定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是按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产生的,否则它不可能成为一种专有权利。法律具有地域性,商品化权受保护的范围限于其产生依据的法律的效力范围。
最后,商品化权具有时间性。商品化权的时间性需作具体分析,如果是作品的名称或者是作品的角色、片段被商业性使用产生商品化权,这种权利的有效期应当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相同。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商品化”的对象是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产生的权利应当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相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现代产权制度的确立,产权作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有赖道德为支撑的同时,还必须以法律为保障。现实生活已生成形象商品化现象,中国法律应尽快确立独立的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是一种当前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中急需确立的权利,它能促进中国商品生产和流通,刺激消费,拉动社会需求,同时有利于培养市场主体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并重的意识。商品化权本质决定商品化权应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健全财产权制度,丰富财产权,构建和谐的财产关系,三维立体推进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途径。实践表明,效率源自财产关系的和谐,自由源自财产权丰富,公正源自财产权制度健全,而效率、自由、公正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