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4)应与社区矫正衔接。在给予受害人保护的同时,也要将施暴人的心理矫正、施暴者的行为矫治、对受暴者的心理疏导等,这些干预、救济手段对于纠正施暴者的失范行为、疏解受暴者的心理困境、预防暴力的复发和升级具有积极的意义。
(5)应设立专业化的审判组织审理涉及家暴案件。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刑事案件,其主体是有着紧密、复杂的亲缘、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暴力行为发生在私密的家庭时空内;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暴者,其主观意图、心理需求都明显的有异于普通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必须有专门的通道、配备具有社会性别意识、反家暴意识以及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经验的专门人员,以专门化、专业化的审理保障人权、维护和谐、实现正义。
(6)要规定多机构的责任。统一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干预防治手段,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家庭暴力防治的多机构合作机制,使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收到实效。尤其是公安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职能、民政部门要建立相应庇护机构、司法部门及时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基层组织要大力配合。建议在村组、社区、学校成立协助受害人志愿者队伍,对他们定期进行家暴知识的教育培训、反对家庭暴力等内容的培训,增强和提高他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课题组成员:康天军 赵学玲 袁辉根)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15日第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