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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调研报告
家庭暴力问题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实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目的是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维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确保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手段。为此,我们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进行了初步调研,并提出相关的制度完善和立法建议。
一、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陕西高院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2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2002年,安康中院下发了《家庭暴力案件审判指导手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为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人身安全保护做出了重要指引。2010年6月,陕西高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下发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确定了21个基层试点法院。自2010年8月9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下发了全省第1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到目前为止,全省共有4个基层法院下发了10份人身保护裁定,9份是在离婚案件中,1份是在虐待案件中提出。
二、《实施规则》的内容及实施的效果
根据《实施规则》,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规定,通过民事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主要内容:
1.规定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和保护对象。申请人应是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己提出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组织等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保护的对象可包括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没有涵盖特定的朋友。
2.明确适用人身保护令的案件范围。审判实践中,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家庭暴力现象往往不会因诉讼而减少,往往会因受害人提起诉讼而增加,根据人身保护令所具有程序性、保障性、救济性的特点,我们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案件范围予以拓宽,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指南》仅限于婚姻案件的范围,拓展适用于三类案件:一是婚姻和抚养、赡养、扶养等家庭纠纷案件,二是继承纠纷案件,三是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也参照这一规则。尽量扩大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3.规定了管辖法院。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和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均可管辖。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就所涉家庭暴力行为立案的,申请人又就同一家庭暴力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规定了审查方式。法院对申请审查的方式采取审查申请材料、询问和听证的方式进行。
5.规定了保护措施及其违反的后果。人身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内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2)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3)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及申请人其他活动场所;(4)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5)为保护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对违反人身保护令的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同一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做出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不再处罚。被申请人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规定,做出更为严厉的处罚。
6.规定了法院送达的同时应教育和劝诫。送达人身保护令时法院可对被申请人进行教育、劝诫,并同时送达辖区公安派出所、村委会或当事人单位协助执行。
主要特点:一是扩大适用案件的范围。考虑到我国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如果将人身保护令局限在婚姻案件,而人身保护令又依附在案件诉讼中,势必使发生在三养、继承、婚姻自主权里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没有这样的救济,因此我们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的案件范围有所拓展,为受害人提供更为广泛的救济。
二是立案与处理注意与公安等行政部门的衔接。为避免权力的冲突,如果公安部门已就同一家暴行为立案的,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违反人身保护裁定的同一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做出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不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