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某女的丈夫去世后准备改嫁时,和公公在村委会主持下,经协商达成协议,将女儿交由公公抚养。该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前述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免除了母亲对女儿的法定抚养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前述情况并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原因是: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取得监护资格的前提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这也是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的前提。
在前述情况中,尽管女儿的父亲已经去世,但因母亲仍有监护能力,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因此,虽然某女及其公公均属于有监护资格的人,但不能协议确定女儿的抚养监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