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据此,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不受此条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三)送养人必须是下列公民、组织之一:
1、孤儿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不受此条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六)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述条件限制:
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