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与《婚姻法》中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继子女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依血缘发生的,而是由父母再婚引起的法律关系,所以,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有所不同。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子女对继父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2、继父母并未对继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继子女对及父母的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父或母亲再婚时,已经成年的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不以父或母亲再婚时其是否成年为条件,而以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为条件。例如:父或母亲再婚只有16岁的子女,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已经靠自己劳动所得生活,其成年之后没有赡养的继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父或母亲再婚只有20岁的子女,由继父母供养完成大学学业,仍然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