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这里的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显然,未出生的胎儿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自然人,因此,在继承发生时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是,胎儿一旦顺利出生、成活后,就成为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那么,如何保障即将出生的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在继承开始时,若有可能成为法定继承人的未出生胎儿存在时,应当给胎儿预留继承份额。然后,根据胎儿出生的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胎儿顺利出生并存活的,依法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预留的继承份额归新生儿所有,一般应当由新生儿的母亲代为保管;
2、胎儿在母体中死亡或出生时被确定为死体,此时为胎儿预留的继承份额就应当由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继承;
3、胎儿出生后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哪怕婴儿只是呼吸了一秒钟,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有权成为合法的继承人并继承预留的财产份额。婴儿死亡后,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若继承发生时,没有为胎儿预留继承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