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审 增对案外被侵害人救济程序
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2062 更新时间:2012-08-27
法制网8月27日讯 今天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草案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正案草案几个主要问题赴江西、江苏、浙江、广东调研,进一步听取意见。法律委认为,为了妥善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当前,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上一次审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恶意诉讼,除应当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诉法中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民诉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记者 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