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婚姻案件审判需配备专业法官
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1898 更新时间:2012-08-27
一对表兄妹1966年结婚,婚龄已40多年,发生在他们身上的离婚案件,被作为“非法”的“无效婚姻”处理。
但是,根据1950年婚姻法第五条列举的关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上述表兄妹缔结的婚姻是有效的,现行婚姻法对他们没有溯及力。这一案例充分暴露了一些法官对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历史和有关法律的溯及力知识掌握得不够。
家事审判“问题案件”多
由于婚姻案件审判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婚姻案件审判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婚姻案件的审判质量存在很多问题。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王礼仁表示,婚姻案件因其所涉及的法律、法学理论以及社会知识的复杂性、广泛性,需要由专业法官来审理。
王礼仁曾经对自己所在法院2002年至2003年的200件二审中的婚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竟然有80%的婚姻案件属于“问题案件”。他说,当然,这些“问题案件”并非都是错案,主要是程序上和实体处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
王礼仁说,家事审判“问题案件”比例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婚姻案件复杂、专业性强,非专业法官不能胜任。
“婚姻家庭案件所涉及的问题范围广,难度大,可以说难以列举。”王礼仁说,法官如果不是长期研究婚姻法,对有关婚姻法和相关法学理论有深刻了解,又怎么能在复杂的问题中作出自己的选择或判断呢?至于家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和技巧,也是一门很深的学问,非一般人员所能胜任。因而,实践中不仅要健全家事审判制度、机构,还要配备专业的家事审判法官。
家事审判需要配备专业法官的呼声在全国一些试点法院得以落地,为全国家事案件审判专业化起到了“筑桥铺路”作用。2010年,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
据贾汪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牧介绍,家事审判合议庭的6名组成人员是精心选任的,其中合议庭审判长为徐州市业务骨干,两名女法官都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生活历练,亲和力强。两名陪审人员中,一位取得了心理咨询师资格,一位长期从事心理学研究,具有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另外,还聘请了1名从事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工作的妇联干部担任特邀调解员。
专业法官须具备多项能力
王礼仁认为,家事案件除了涉及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十分复杂外,还涉及到社会学、伦理学、性学、民风民俗等各种综合知识,这就要求从事家事案件审判的法官必须理论素质和综合知识素质都要高。
“家事案件(尤其是婚姻案件)主要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官如何运用法律调和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关系,是一门十分深奥的学问,要求法官必须能够敏锐地洞察婚姻案件的症结,准确把握婚姻案件的脉搏,还要求法官具有较强的思想疏导工作能力、沟通调解能力、社会协调能力以及强烈的责任感和耐心细腻的工作方法。”王礼仁对专业法官的配备条件给出了具体的建议。他说,对于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庭的法官,除了综合素质有特殊要求外,一般应当是30岁至35岁以上的已婚人士。因为家事案件涉及到人的情感、夫妻生活、子女抚养和赡养等。只有亲身经历过的人,才能体会到婚姻家庭的真正含义。因而,家事案件的审判法官,一般应当由已婚者担任为宜。配备家事案件法官,年龄结构也应当比较合理,30岁、40岁和50岁以上的法官应当各占一定比例。家事法官,也应当由男性法官和女性法官共同组成,形成一定的性别比例。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妇女与家事法律研究所所长张伟同样认为,家事审判法官专业化并不仅仅是指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还包含着其他要求。“比如法官的工作方式、说话技巧等,还有应当了解一定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相关知识。”张伟说。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吴卫义、王小成两位律师认为要合理利用法院资源配置,加强法院参与家事审判的主动性。法官配置上除了要有女性、已婚法官,有具备一定婚姻家庭相关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之外,还应该有专职的调查法官。家事案件的调查工作远超于其他民事案件,并且其所得出的调查结果与家事案件的最后判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应当配备专职的调查法官配合当事人的调查申请,只有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才能得出公正的判决。
法官应严格遵守中立原则
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跃礼对于家事审判法官专业化有着独特的理解。
“有时候好心办坏事也是不专业的表现。”孙跃礼说,特别是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法官的专业性要体现出变通性,但最重要的是,法官应该严守中立原则。
孙跃礼说,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法官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武断地反对原告离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有意无意地漠视。他说,实践中许多法官往往先入为主地形成某种看法,最为常见的就是很多法官倾向认为“离婚总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因而,在调解过程中往往是“劝和不劝离”。孙跃礼建议,法官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在离婚问题上应当以保持中立为原则,多倾听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和意见,耐心调解,这样更容易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更容易促成案件的妥善解决。在实践中孙跃礼还注意到一个现象,就是真正由于家庭暴力需要离婚的时候,法官却认为“小两口打架是常事”,这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施暴人的纵容与开脱。
婚姻关系算是最为复杂的一种人际关系,矛盾也比较复杂,通过常理的劝说已经没有效果了。如果要得到更好的解决,专业心理干预显得非常必要。孙跃礼建议,法官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就是要离婚当事人寻求专业婚姻家庭咨询。“我建议这个义务作为必经的法定程序,记入审理案件的笔录中。这样,许多破碎的家庭就有了更多的科学性较强的挽救机会。”孙跃礼说。(记者 席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