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随着国家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了。根据国家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凭购入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一定的增值税,即以进项税抵扣销项税,而且规定抵扣的期限。因此,买受方在取得了卖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定会在法定期限内道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和抵扣,于是,就留下了法律事实存在的痕迹。当买受人否认购买货物的事实时,只要申请人民法院到买受人的缴税地的税务机关调查,就可以查证出卖人开具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买受人是否已经接受的事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税务机关证明已经抵扣,法院会采信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进而证明出卖人所述应收货款是真实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可以直接证明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外,还可以佐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以前述案件为例:金额为317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该发票记载的货物是200个规格为47UF/400V6的产品,佐证了200个规格为47UF/400V6的产品的送货单是真实的;200个规格为47UF/400V6的产品的送货单的收货经手人是“周×兰”,佐证了有“周×兰”签名的其他收货单是电子公司收货的证明,也佐证了有“周×兰”的《采购合同》是电子公司发出的,进而使上述案件形成了合理的证据链,最终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为卖方挽回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