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被告以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理由,认为其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即是进行不侵权抗辩。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应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有了本质区别,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里的本质区别是指:
(1)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
(2)使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技术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显优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且性用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这种变化有实质性的改进,而不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