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不视为侵权的抗辩是由包括:专利权利用尽抗辩、先用权抗辩、临时过境抗辩、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抗辩以及非故意行为抗辩。
专利权用尽抗辩是指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再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先用权抗辩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临时过境抗辩是指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通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家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上的行为。
科学研究与实验性使用抗辩是指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非故意行为抗辩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但是,使用者或者销售者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