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主要包括: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购销平衡数字,票据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军用商品的库存量、供应量、调拨数量、流向;商品进出口意向、计划、报价方案,标底资料,外汇额度,疫病检验数据;特殊商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诀窍、科技攻关项目和秘密获取的技术及其来源,通信保密保障等
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商业秘密应具备四个法律特征或称四个基本要件。
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人构思、掌握或少数人了解、掌握和知悉,它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
第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
第三,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第四,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重要要件。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使他人不采用非常手段难以得到。
上述特征或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我国法律、法规中适用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委《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科技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当这些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企业应当寻求法律的保护,运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法律保护有以下几个途径: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案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限期未满,擅自跳槽,带走商业秘密,企业利益受到侵害的,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权人的不正当行为侵害的,可以向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向公安机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