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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次民诉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首次确立等,引起广泛关注。“公益诉讼”制度在3次审议中不断完善。
公益诉讼
主体为“机关和有关组织”
近年来,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损害众多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这类侵权行为究竟该由谁提起诉讼?人们呼唤法律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确立这一制度将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大门。然而,对于谁来提起“公益诉讼”这一问题,在审议过程中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草案一审稿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但专家指出,应对公益诉讼主体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和三审稿均将诉讼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在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分组审议中,不少常委会委员就这一条款提出意见。严以新委员指出,诉讼主体确定不了,公益诉讼只能停留在纸面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刚刚通过的关于修改民诉法的决定,将公益诉讼主体中的“有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有关组织”。这是因为,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有不同认识。201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6万多个,而其中只有25万个左右的名称是“社会团体”。 至于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全国人大法律委在有关修改意见的报告中指出:“可以在制订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以案说法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诉讼法系周成泓主任
●解读公益诉讼主体
民间组织资格不宜放得太开
案例:查询、打印企业登记资料,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了检索费5元及复制费0.3元,广州市民张波认为收费没有依据,多次投诉未果。2011年10月31日,他保留相关证据后,一举将工商部门告上天河法院。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工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检索费和复制费不当,行为违法,判定工商退还收费5.3元。
张波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认为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阻碍重重。修改后的民诉法虽然规定法定机构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他表示不乐观。“多数民间组织会按既有模式运作,对存在风险和负面效果的公益诉讼,未必会乐意。”张波认为,尤其是半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更难以期待对公权部门提起行政类的公益诉讼。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诉讼法系的周成泓主任针对修改后的民诉法条款解读认为,该基本法中所指“法律规定的机关”,一般指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而在此前民诉法的三次审议讨论中,法律界对检察机关成为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法最甚。因为,考虑到诉讼成本、精力、诉讼能力等元素,法律界普遍认为公民个人成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可行性不大。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其实在广州有过试点研究,其成为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是比较适合的。
然而,修改后的民诉法中,并未对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进行明确定义。“这一表述比较模糊。”周主任认为,民诉法是基本法,其条款的意义重大,是原则性的,因此要谨慎。到底哪些“有关组织”可以成为公益诉讼主体,建议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后再出台司法解释和细则。民间组织成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不宜放得太大,“可以先开个小口子试一试”,避免出现过度开放而导致个人利用组织,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等情况出现。
解读延请专家出庭
诉讼辅助人完善证据制度
案例:近日,新快报曾独家报道广州中院的法律硕士、骨科博士“双料”法官官健,在断医疗纠纷案过程中底气十足,比一般法官在发现医疗事故的问题和细节时,更专业更精准的故事。据官健介绍,现实中,医疗鉴定认定医院构成医疗事故的比例非常低,粗略统计只有10%。
在民诉法中,医疗鉴定、法医鉴定等属于公共机构鉴定,其法律和证据效力较强。而在多数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知识产权等专业性极强的民诉案件中,当事人乃至法官,多数对该专业领域并不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在公共机构鉴定之外,庭审过程中如果专家能够提供专业意见,则有助于查明事实。
鉴于此,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周成泓主任解释,专家出庭提供意见,此前只在相关证据规定中出现,此次写进民诉法,具有比较大的现实意义。医疗专家、环保专家出庭作为诉讼辅助人,对专业性案件的质证是有帮助的。
焦点问答
民诉法强化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修改后的民诉法中有关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小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等热点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 遇到家庭矛盾等案件向哪级法院申请再审?
小额诉讼
标的额为年均工资三成
“小额诉讼”标的额的界定也经历了“一波三折”。
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建立的一项制度。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虽然各界普遍赞成小额诉讼制度,但对如何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额意见并不统一。
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小额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认为,中国东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差异大。哪些案件属于小额案件,这个线如何划定值得探讨。草案二审稿则将小额诉讼标的额上限提高到了1万元。对此,朱永新(微博)委员说:“1万元标的额‘一刀切’对大部分城市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来说还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他表示,二审稿的规定对提高效率是有好处的,每年约可减少100万件二审案件,但效率和公平应该兼顾。
刚刚表决通过的修改民诉法的决定,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从一个固定数改为相对数,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样规定,既符合我国国情,也体现了建立小额诉讼制度的本意,应当持肯定态度。将来实施中效果如何,要通过实践检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跃敏表示。
新修改的民诉法中有关遏止恶意诉讼、强化检察监督、完善举证制度等内容,也在审议中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
熊跃敏说,这次修改既是对20余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立法回应,更是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实践现实需求的立法映照,值得肯定。
点睛
禁止审判员接受送礼强化预防司法腐败
针对民诉法修改中关于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一节,表决通过的法律中写明“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周成泓主任认为,审判人员贪污受贿等行为,在此前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就有明确规定,并且足以依法惩戒。此次修改写进民诉法基本法加以规定,可能是为强化预防司法腐败,更多地考虑了彰显对政治、公众的意义。
“逾期举证证据不予采纳”应谨慎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
周成泓主任认为法庭对证据不予采纳的处罚应当非常慎重。因为证据涉及到案件的客观真实问题,不能因为当事人逾期举证而违背客观事实,抛开客观证据进行裁判。同时周主任分析,通过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说明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在理论上已经成熟,可以对实践予以明确指导。
法条变化(部分)
●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增加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法律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王胜明介绍,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明确,如果公民认为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只能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当时考虑的是便于解决申诉难,便于由上级法院来纠正有关错误。
“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这个原则应该坚持。”王胜明说,所以根据刚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应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公民之间,比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种,如果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及到需要协调意见,包括涉及到证据事实的认定等,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王胜明说:“法律实际上把向哪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
2 为什么要强化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权?
“源于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高”
修改后的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王胜明表示,加强检察机关监督源于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高。各个方面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过程中都要求加强监督。此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加强监督的必要性以及怎么加强意见基本一致。
3 逾期举证将被罚款多少?
“罚款数额是多少,要经过院长批准”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
王胜明解释,民诉法中对逾期举证采取训诫、罚款等处罚,实际上是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目的是要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要求当事人以及其他人都要遵守其诉讼规则。而且也明确规定了,如果罚款的话,还要有一定的程序。“比如说要经过院长批准,罚款的数额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