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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在广州打工的四川籍“孝子”邓明建助母“安乐死”一案,于5月30日上午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邓明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邓明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没有异议。宣判结束后,番禺区法院召开了情况通报会,详细介绍了案件审理情况。
当日上午,国内近二十家媒体的记者赶到法庭旁听庭审。邓明建的妻子带着邓明建一套洁净的衣服到庭旁听宣判。与她一起到庭的还有其表妹、姑父及其打工所在工厂的老板等共四人。
中午12时20分,办完手续的邓明建走出法庭,身上已经脱去囚服,换上了自己的衣服,脸上表情轻松。在记者问到今后有何打算时,邓明建表示:“还会留在广州工作。”邓明建的妻子和亲属对法院的判决都表示满意。
案件事实:不堪病痛母亲求死,孝顺儿子助母解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术兰(殁年73岁)与被告人邓明建是母子关系。2011年5月16日9时许,卧病在床的被害人李术兰在本区石碁镇南浦村文明大街二十二巷8号一楼一出租屋内请求被告人邓明建为其购买农药服食以结束自己生命,后被告人邓明建顺从李术兰的请求,去到本区石楼镇榕苑街2号石楼供销社肥料农药店购得农药两瓶,之后返回出租屋将农药勾兑后拧开瓶盖递给李术兰饮用,李术兰喝下农药后即中毒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术兰系呋喃丹中毒死亡)。公安机关接报到场查验尸体时觉得死因可疑,经初步尸检后认为死者死于有机磷中毒,遂将被告人邓明建带回派出所调查,被告人邓明建如实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李术兰除生育儿子邓明建外,还生育有邓明珍等三名子女。李术兰于1991年左右身患脑中风致右半身不遂,后经治疗病情有所缓解,但在1996年左右病情再次复发,并伴有类风湿等疾病导致手脚疼痛、抽筋;期间,被告人邓明建一直照料李术兰的生活起居,并带着李术兰进行了一定的求医诊疗,但李术兰不堪忍受长期病痛折磨,曾产生轻生念头。在2010年4月,被告人邓明建的父亲身故后,被告人邓明建因家庭经济拮据需到番禺打工维持生计,于是将患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李术兰从四川省其家乡带到番禺并租住一出租屋一同生活,加以照顾;期间李术兰仍然有因病情拖累而想轻生的念头。
法院判决:罪不可赦、其情可悯,缓刑判决“治病救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明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农药具有毒性、对人体有相当大的危害性仍然帮助母亲李术兰饮用农药导致母亲死亡,其行为与李术兰的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明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量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被害人李术兰与被告人邓明建为母子关系,虽然李术兰还生育两女一子,但一直与邓明建共同生活,并由邓明建照料,特别是李术兰患有脑中风等疾病导致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二十多年来,被告人邓明建亦不离不弃,悉心照料李术兰,这一行为值得肯定;李术兰源于身患重疾而不堪疾病缠绕折磨,遂产生了结余生的念头以求解脱;在母亲李术兰的请求之下,被告人邓明建没有尽力劝阻,反而出于为母亲解除疾病痛苦而顺从了母亲的请求购买农药帮助其母亲结束生命,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邓明建上述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直系亲属之间,且是被害人在年老患病情况下产生轻生念头并积极请求而造成的,念及被告人二十年来赡养母亲的一贯孝顺表现,其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之处,应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综上,被告人邓明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亦相对较轻,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法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被告人邓明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心理矫正:修复创伤,助被告人重回社会
本案是一场家庭伦理悲剧,考虑到案情的特殊性,为使被告人真正从内心深处知罪、悔罪,帮助其增强社会认同感,重新建立回归社会的信心,番禺法院在注意做好法庭教育工作的同时,引入了“心理矫正”程序,聘请专业的心理辅导专家,对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一方面引导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从而促使其积极悔过、认真悔改,预防重新犯罪;另一方面疏导被告人的消极情绪,引导其积极面对未来,促使被告人尽快走出阴影,并重新融入社会生活。此举既是番禺法院首次将心理矫正引入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对恢复性司法方式的大胆探索,也是落实司法为民、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有益实践。
社会声音:完善社会救助,避免人伦悲剧再现
宣判结束后,番禺区政协委员、区法院司法监督员黎万丽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谈了对案件的看法。
黎万丽认为,案件不仅牵涉到法律对相关罪行的认定问题,还是一起令人扼腕心痛的家庭伦理悲剧,它在“孝”与“不孝”之间,在“情”与“法”之间叩问着我们的良知。对于这起案件的判决,可以用“合法、合情、合理”六字来形容。被告人邓明建听从了长期卧病在床的母亲的请求,在明知农药毒性能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母亲服食导致其死亡,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在大量的证据证明之下,法院依法认定邓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但从善良大众的情感出发,邓明建在案发前恪守“孝道”,二十年如一日无怨无悔地照顾病重瘫痪的母亲,他在长期、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之下,在母亲的强烈要求下,一时冲动作出杀母之举,为人子女,能感受、理解到邓在整个事件中的无奈和痛苦,其罪虽不可恕,但其情可悯。判处被告人缓刑,更符合公众的情感取向,体现了“法律之内,有天理人情在”的法律精神;法院的定罪量刑,让邓明建既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又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被告人得以在社会中接受改造,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黎万丽认为,“孝子杀母”不只是被害人李术兰和被告人邓明建的悲剧,某种程度上,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哀。它不单反映了部分公众法律知识的缺失,也反映了现存社会制度仍存在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希望大家通过这个案件,能理性考虑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不会因为一时冲动而作出令人后悔的错误选择;更希望相关部门能以此案为引子,认真思考目前社会保障、医疗、司法等制度中需要改进的地方,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关心困难群众的生活和需要,健全临终关怀服务、心理疏导服务等专业的社会服务,避免“孝子杀母”等人伦悲剧的再次上演。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陈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