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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3月8日讯 记者 李恩树"建议在刑诉法中对追究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设定特别程序。"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前会长于宁说。
于宁指出,近年来,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数量有所增长,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相对刑事诉讼的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以2010年为例,全国律师发展到20万人,办理刑事案件53万件,人均不足3件。据法院系统的数据,有半数以上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辩护,多年来律师辩护率一直在低位徘徊的现状未根本改观。
"这种状况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于宁认为,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目前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造成的高风险问题。
追究辩护律师伪证罪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306条和刑诉法第38条的规定。"但对于追诉程序,没有考虑辩护律师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实践中等同于对一般公民涉嫌伪证罪进行追诉,结果导致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权利作用的严重失衡,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刑事审判的质量,律师界对此反映强烈。"因此,于宁建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追究辩护律师涉嫌伪证罪设定特别程序。
于宁建议,可参照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辩护律师的伪证等问题,由公安机关或者起诉机关提请审理本案的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经法院调查,认定该证据属于伪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应依法予以排除;如辩护律师的行为涉嫌犯罪需立案查处的,法院可以裁定取消该律师本案辩护人的资格,并交由该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设定这一特别程序,是解决目前任由作为控方的侦查、起诉机关以涉嫌伪证为名可在诉讼任何阶段即对辩护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剥夺其辩护人资格,以致影响控辩双方地位、权利平衡的一个较好的、可行的思路。"于宁说。
他的具体建议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律师涉嫌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庭审理过程中,提请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属于伪造或者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辩护律师的行为涉嫌犯罪需立案查处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取消该律师作为本案辩护人的资格,交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