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一、维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八项;
二、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诚信公司给付红丽园公司装修费1477700.80元;
三、变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诚信公司返还红丽园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
以上各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结清。
一审案件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883元,由诚信公司负担59106.4元,由红丽园公司负担1477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小光
审 判 员 孙延平
审 判 员 吴晓芳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晓菲
原载:《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 2003-01-31 09: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