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房是现在房屋交易市场上主要的付款方式之一。从而在购房人、开发商及按揭银行之间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在购房人与按揭银行之间则是以所购房屋进行抵押的抵押贷款合同关系。如果买房人没有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直接影响到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不以其他方式付款,就会直接影响到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