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价上涨过快,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
案例:2006年12月一房地产开发商与张某签订协议,开发商以156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店面给张某。随后,张某分3次向开发商交付了购房款117万元。2007年10月开发商给张某办理了登记备案。2007年5月,这家开发商又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将张某所购买的该店面以168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84万元,没有办理登记。2007年12月,张某发现自己购买的店面被开发商出售给他人,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购房协议。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此案中,开发商与张某的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双方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交易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开发商明知房屋已经卖给张某,仍然与王某签订该房屋的购房协议,此交易损害了张某的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恶意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的合同无效。因此,开发商与王某的购房协议无效。另外,法律还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卖给第三人的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结果是,开发商双倍返还王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共计168万元,继续履行与张某之间的购房协议,张某向开发商补交购房款余额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