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第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制止侵权行为。
第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第六,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要积极配合,提供《商标注册证》及其他证据和线索。
第七,对可能出口的侵权产品,要请求海关扣押。
第八,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假冒注册商标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则构成犯罪。1997年新《刑法》规定了三种商标犯罪: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假冒商标罪);二是销 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刑法》第213、214、215条)?
四、企业如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商标侵权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前提条件下,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如果相同或近似,则一般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但驰名商标突破了“相同或类似商品”这个界限。
首先是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我国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即是指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对驰名商标提供特别保护,但仅限于“相同或相似 的商品”。它的特别表现在某商标在其注册或使用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其他成员国也要受到保护,即使在其他成员国该驰名商标并未进行注册。1994年4 月签署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中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则把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扩大到了 “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我国1996年8 月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不仅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同时扩大到企业名称上的保护,即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还可以请求撤销。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沿袭了过去的规定。尤其是,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纳入到了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