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休病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
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至少应按照职工标准工资的60%支付病假工资;如果职工标准工资数额的60%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数额,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你病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有支付病假工资的规定,且该规定的标准高于上述两项标准,则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但是,有一个问题应当注意,病假工资只在合理的医疗期间内支付。超过合理医疗期间的病假不再支付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