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下述情况的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结婚,应当到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有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设立婚姻登记处,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3、现役军人可以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到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4、服刑人员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的机关,也可以到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