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据此,受胁迫的一方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而对其他原因申请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撤销婚姻要经过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为:
1、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是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提出;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不超过法定的撤销婚姻的期限,即: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当事人持有:
①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②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③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的,受胁迫一方婚姻当事人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