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 银行被判全责
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3244 更新时间:2012-09-19
卡未设密码凭签名消费 消费签名不是持卡人 法院认为银行应负安保义务
陈先生为其太太办理的信用卡副卡虽未离身,却在澳门被盗刷12086.39元(含透支额度5000元),陈先生与太太将某银行诉至越秀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7086.39元及利息。昨日,越秀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某银行向陈先生赔偿7086.39元及利息。
陈先生于1995年在某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1997年为太太申领了一张副卡,信用卡主卡和副卡消费50000元以下无须输入消费密码,仅需核对签名即可。2011年6月18日,陈太太手机突然收到了银行短信,显示其持有的信用卡副卡被跨行消费人民币8580.39元、2639.62元、866.38元。自己没消费,为什么会有短信提示?陈太太马上致电银行客服电话挂失信用卡副卡,陈先生于次日挂失主卡。后经银行提醒,陈太太于2011年6月24日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大塘派出所报案,并将报案回执、港澳通行证复印件等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等待银行处理。但7个月过去,银行并无处理结果,也无确切答复日期,于是陈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判银行赔偿盗刷款项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银行提供的三张POS机签购单显示,陈太太名下的信用卡分别发生了三笔消费,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栏均签有“梁天富”名称字样,不是持卡人陈太太的名字。而且,据陈先生夫妇提供的港澳通行证显示,没有两人2011年6月18日进入澳门境内的记录。
越秀法院认为:从本案刷卡时间、地点与两原告办理挂失、报案时间、地点等事实综合分析,原告陈太太的信用卡出现在刷卡地点不符合常理,亦非卡主本人操作,故可以推定涉案三笔刷卡消费属于伪卡交易行为。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陈太太可能将信用卡委托他人使用或者保管信用卡不善,将信用卡遗失造成他人使用,则被告应为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该方面的证据,故对于被告的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陈先生赔偿7086.39元及利息。
卡被克隆盗刷案激增
越秀区法院法官介绍,越秀法院在2007年至2011年共受理银行卡被克隆盗刷纠纷案件30件,而今年1~8月,就激增至70件,其中17件属于无密码信用卡被克隆盗刷的新类型案件,占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的24.29%。该类案件讼争金额大,案件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占30%。盗刷地域趋广,境内外勾结作案、跨银行系统的盗刷行为非常普遍。银行卡信息被克隆途径由ATM机操作向签约商家POS机消费蔓延和发展。牵涉银行众多,涉及工行、中行、农行、建行、交行等银行机构。
就此,法官建议银行要加强终端系统识别能力,增设POS机显示卡主信息功能,以便特约商户能够通过POS机反馈的卡主信息识别刷卡人的真实身份。而信用卡持卡人要保证信用卡不脱离视线范围,出现盗刷时立即报警。(记者 练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