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中新网8月28日电 餐厨废弃垃圾、泔水经过掏捞、提炼、勾兑等工序,重新回到食用油市场并以“豆油”名义公然出售,最终流向民众的餐桌。今天(28日),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案销售环节案件由宁波中级人民法院在宁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1名被告人均是河南两家油脂企业的负责人和员工。而第一被告人卜某则是这两家企业的董事长。据悉,几名被告人“通力合作”将“地沟油”与正常豆油勾兑后出售,一年半时间销售额就超3个亿。
购入的是“地沟油” 卖出的是“豆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某的妻子即另一被告人郑某和卜军(另案处理)于2006年7月共同出资成立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并由被告人卜某任董事长,卜军任副总经理,郑某负责财务,另外招募了其余被告人分别在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会计、出纳、销售业务员、驾驶员等职务。而被告人陈某则是另一家也是由卜某担任董事长的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2010年初,被告人卜某通过陈某介绍,认识了山东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老板柳某,而柳某正是8月22日、23日宁海法院开庭审理的“地沟油”案件生产环节的第一被告人。
卜某在明知格林公司系用餐厨废弃油为原料提炼劣质成品油的情况下,指使公司相关人员从格林公司以明显低于正常豆油的价格大量购入劣质成品油。后公司员工将其和正常豆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勾兑,并将勾兑后的豆油以正常豆油名义销售给食品、饲料、药品原料生产企业用于生产食品、饲料、药品原料,从中获得巨大非法利益。
在明知惠康公司采用上述手段对外销售豆油的情况下,几名被告人“通力合作”,业务员积极为公司联系业务,会计、出纳则运行财务完成交易,公司副经理卜军和驾驶员还改装了惠康公司的几辆油罐车,以方便其在接受买方企业的抽油样检查时暗做手脚,通过检测。
身为董事长 一问三不知
法庭上,身为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和河南庆隆商贸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的董事长,被告人卜某却装起了糊涂。
当公诉机关问及惠康公司与格林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惠康公司拥有几辆油罐车、正常豆油和“地沟油”的勾兑比例等问题时,卜某一概摇头表示“不知道”。
公诉机关追问为何身为董事却对公司业务一无所知时,他辩解道:我只是大家叫叫的“董事长”,实际上不管公司业务。
那么事实果真如此么?在对其余10名被告人的询问中,对方却都指认卜某就是“老板”。他不仅是拥有惠康公司90%股权的实际投资人,也是公司内几个重要职务的任命者。
勾兑在油脂行业属正常现象?
多名被告人在提及“勾兑”一事时均表示,在业界,这是正常现象。卜某则解释说,只要是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把大厂油和小厂油混合、高质量油和低质量油混合,以调整油品总体的酸价等指标,这是“行业惯例”。担任仓库管理员的被告人杨某也说,在仓库,“好油”和“坏油”是分罐存储的,按照发货需要再进行勾兑。
从柳某的格林公司处收购来的油,名义上叫“4级豆油”,经过和正常豆油的勾兑后再销往他处。卜某的妻子、被告人郑某承认,柳某的油要比市场均价每吨便宜1000元左右。经过勾兑后,再销往他处时则利益更加诱人。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初至2011年7月,惠康限公司从格林公司收购劣质成品油并进行勾兑后,下家分成三个流向,一是诸多食品厂,销售总量达160多吨,销售金额达150余万元。二是一些生产饲料企业,销售总量达1.37万余吨,销售金额达1.54亿余元。三是制药厂商,主要是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用于生产制药原料,销售总量达1.62余万吨,销售金额达1.45亿余元。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记者 何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