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限制拖欠物业费业主卖房
作者:
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1865 更新时间:2012-08-14
京华时报讯 记者从市住建委了解到,如果业主长期欠交物业费,房屋在转让出售时可能将受到限制。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正在研究办法,对于欠交物业费的业主将受到不能担任业委会委员或不能转让出售房屋等限制。
物业无权擅自断水电
近日,本市多家媒体曾报道,北京荣丰小区的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拒绝交纳物业费。而物业方面,则采取了断水断电等做法,并自称这种手段不违法。
昨天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回应此事件时强调,物业擅自断水断电的做法是绝对不允许的。无论业主与物业发生怎样的矛盾纠纷,物业都无权断水电,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欠费业主,本市也在研究出台措施,例如不交物业费就不能担任业委会成员、限制房屋转让等。不过,物业本身没有权力对欠费业主实施强制手段。
政策细节仍在研究中
对于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的处罚措施的出台,需要做哪些技术准备和政策研究?市住建委进行了释疑。
业主不交物业费,在物业公司有记录,但业主买卖房屋,并不会通过物业进行交易。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旦“不交物业费将限制房屋转让”的政策实施,如何能让物业公司的“黑名单”与房屋交易管理局相连通,将是最先要解决的问题。
欠费多长时间会被列入“黑名单”?如果补交是否可将此前欠费记录清零?不交物业费是否还会被限制租房?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这项政策正在研究中,细节还未最终确定。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惩罚措施虽然能一定程度上解决物业公司的成本问题,但物业公司的发展仍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政府部门正在花大力破解制约物业行业良性发展的政策瓶颈和障碍。例如考虑学习浙江做法,由政府出资培训物业企业;鼓励相邻的规模不大的小区的多家物业公司,通过转让股权、交换项目等方式合并管理等等。
■他山之石
香港欠费逾月记录在案
在香港,业主公约赋予了物业管理公司法定权力,以便追讨业主欠交的管理费。
根据业主公约,如业主恶意拖欠管理费超过30天,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向该业主提出民事诉讼追讨所欠管理费、利息、手续费及一切法律费用。物业管理公司还可委托律师将该业主欠费的记录注于土地注册署该物业的记录内。欠费业主必须先交所欠管理费、利息及法律费用后,才可将物业卖出。
■物业专家
欠费者侵害交费者权益
对于欠交物业费业主限制转让房屋等做法,北京首一业主大会工作辅导中心理事长张大宪表示赞同。他认为,业主不交费和物业服务水平差是两件“案子”。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了合同,是一种契约关系,业主就应该先履行自己交费的义务,才能要求自己的权益。
张大宪说,物业是追求利润和可持续发展,如果因为收不到物业费而影响了服务水平,就等于不交费的业主侵害了交费业主的权益。他说,对于业主个人来说,很难实际维护自己的权益,呼吁广大业主在“和平时期”,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搭建一个与物业、开发商沟通、协调的平台,实现和谐多赢的目的。(记者 孙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