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中国法院网讯 注册商标“中粮”及“华夏”被用于销售其他非中粮集团生产葡萄酒宣传,本网近日获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将生产商烟台中粮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某公司”)、销售商冯女士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15000元。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是“中粮”、“华夏”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中粮”注册商标早在2005年即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其陆续在第33类葡萄酒、果酒、白兰地等注册了“中粮”、“中粮酒业”、“华夏”、“华夏红”、“华夏酒庄”等商标。现发现烟台某公司未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葡萄酒显著位置标有“中粮”、“华夏”字样,进行销售。且烟台某公司在其公司名称中含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字样,误导消费者,使人误认为该公司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从而使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冯女士明知烟台某公司的侵权行为还经营销售其侵权产品,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已生产出的侵权产品和包装;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粮”和“华夏”字样;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公证费等合理支出15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黄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