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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3月7日讯 记者张国强 “目前,法院和部分检察院有办理未成年案件的专门机构,而作为司法程序第一个环节的公案机关却没有专门机构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建议公安机关也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 民盟中央副秘书长兼组织部部长陈幼平委员提出这一建议。
陈幼平委员说,公安机关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具有法律基础。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
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设有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设有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或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基层法院设有少年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有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指导处,上海、河北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实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处全覆盖,其他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也已经开始探索机构专门化。
陈幼平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专门机构一直还没有设立,导致少年司法公检法一体化没有完全实现,检察院和法院开展的取保候审、社会调查,刑事和解、司法分流、前科封存等司法探索不得不断点进行,不能贯穿整个司法程序,效果受到局限。
陈幼平建议,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导机构,区县级公安机关在派出所和刑侦部门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从而加强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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