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业务专长:1、公司法业务:帮助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完成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委托人完善公司自治,规范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经营发展的法律建议;审核对外经营的各种合同和函件,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参与谈判、处理纠纷、催收货款;为委托人的并购、重组提供法律服务。2、房地产业务:为客户提供建筑施工、房地产……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在看守所内的会见场所进行。
第三条 律师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第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时间。
第五条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采取指供、诱供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问;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结果进行无原则的许诺;不得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知道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品;
(二)在会见室内吸烟或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递烟;
(三)私自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书信、钱物;
(四)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五)未经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六)会见时携带有碍安全的器械、刀具;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看守所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看守所干警发现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当场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本次会见,并将有关情况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或深圳市司法局反映。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