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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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虚假报道导致名誉侵权赔偿
——黄某某名誉权案
承办律师:祁晓玲
一、案 情 概 述
原告人黄某某,于1989年调任某国营农机设备厂任书记,同年年末兼任厂长。黄某某任厂长期间,该企业曾扭亏为盈。1994年下半年起,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经济效益开始滑坡,职工中出现微词。1995年出现反映黄某某有经济问题的匿名信。黄某某由于难以承受工作压力和群众的不理解,于1995年4月主动提出辞去厂领导职务。7月31日,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的问题进行调查。8月份,黄某某正式辞去厂领导职务。
1996年初北京某报社接到反映黄某某问题的群众来信后,派记者到乙县及农机设备厂进行实地调查。随后,该报社在本报重要位置发表了《是谁豢养了这只“硕鼠”》(以下简称“硕文”)的长篇报导,向全国披露了黄某某个人私自将企业的尼桑轿车出卖所得款项没有入帐、开假发票在企业套取现金2.8万元、用企业公款为自己的司机垫付嫖娼罚款6千元等严重违法犯罪“事实”,将黄某某喻为“硕鼠”进行抨击。随后,又先后发表了《“养鼠”之罪》、《腐败者何以优哉游哉?》等文章,还以读者《来信》与《钟鼓篇》形式,先后发表了四篇文章,对原告人及原告人所在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批判”,要求县委、县政府“给广大读者一个严肃的答复”,“给天下人一个交待”,扩大了“硕文”在全国的影响。
文章发表后,黄某某及其亲属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其父亲无法承受这种压力突发脑溢血死亡。同时,检察院也加大了调查力度。检察机关历经1年零14天的时间,对群众反映的全部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最后作出结论:没有发现贪污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1997年3月,祁晓玲律师接受黄某某的委托,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报社的批评文章基本内容严重失实,而且在文章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大大降低了原告人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其人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对黄某某名誉权的侵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报社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双方分歧及难点解决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发表的文章中,基本事实失实,并且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在客观上造成原告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造成原告人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是一种侵害名誉权行为。被告则认为:文章的基本内容属实,是正常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如何看待被告发表的文章的性质,是正常的舆论监督,还是新闻侵权?对此,承办律师重点研究解决了下述问题:
第一,正确区分新闻侵权和舆论监督的界限。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定期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单位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的行为。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以社论、评述、读者来信编者按语以及新闻报道等形式,对事件、人物作出的公正善意的评论。前者会破坏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是一种法律禁止的侵权行为;后者是基于事实的善意评论,无论评论的角度是否恰当、言词是否过激,都不会由此损害被评论对象的社会评价,是法律允许的言论自由行为。
如何区别新闻侵权和舆论监督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可见,撰写批评文章构成对他人名誉权侵害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文章的内容失实,二是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规定成为承办律师承办此案中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依据。
第二,正确把握报导的基本内容是否真实
判定文章内容是否失实的前提,是掌握客观真实情况。在提起诉讼前,承办律师就“硕文”反映的主要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取得了大量的证据,从而证实了“硕文”的基本内容失实。例如:“硕文”称:原告任厂长的“5年间,工厂由衰而败,累计亏损达343.1万元”。承办律师调取的县财政局的《企业年度决算损益表》表明:原告任厂长其间亏损100余万元,企业前二年亏损,后三年盈利,发展趋势为扭亏为盈,并在1993年实现利税超百万。 “硕文”称:原告“秘密跑到某精密铸造厂签订‘卖车’协议,以18万元作价,将一台尼桑牌轿车出卖,所得款项没有入帐”。承办律师调取的法院签发的支付令、当事人间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和证人证言表明:车是法院主持下抵债给债权人的,根本不存在卖车款,所得款项入帐问题更是莫须有的。“硕文”称:原告“让其老婆”开“假发票,在工厂套取现金2.8万元”。承办律师调取的证据表明:这是企业购物结算时为减少财务帐中的招待费支出,将用途写成购买劳保用品。赊货与结算均不是由原告经手,也不存在套取现金问题。等等。
大量、确凿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报社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从而为本案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三,紧紧围绕“硕文”的基本内容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
在庭审中,承办律师首先提供证据证明:“硕文”是在全国范围公开发表的、“硕文”报导事件的主人公是原告,然后,把举证重点放在证明报导内容是否真实上,用无可辩驳的证据雄辩地证明:“硕文”的基本内容失实。而被告也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秘密